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工作办法》《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基础资料审核细则》《相山区棚改贷款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细则》和《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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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3-26 09:17

相政办〔20219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工作办法》《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基础资料审核细则》《相山区棚改贷款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细则》和《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5


 

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工作管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消除廉洁风险隐患,根据《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相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测绘工作。区政府为征收主体,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为征收业务管理部门,各镇(街)、开发区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测绘机构承担项目测绘工作。测绘服务所需费用从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选择测绘机构应当根据《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202033号)规定实施。

第五条  测绘机构应当具备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测绘资质,测绘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工作基本业务。

第六条  测绘服务费用(费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测绘服务费用指导标准,参考近期市场收费(费率)综合确定。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测绘服务机构的,应当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确定投标费用(费率)最高限额,竞争选择服务机构。

测绘服务费在公开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应当在征询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考近期市场收费(费率)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高于国家、省、市相应测绘服务费用指导标准的70%

第七条  委托测绘服务应当签订《委托测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委托测绘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区纪委监委派驻住建系统纪检监察组、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备案。

第八条  测绘机构进场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约谈测绘机构负责人,测绘机构应当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测绘机构人员进行入户测绘实务培训。

第九条  测绘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测绘工作,对其测绘的数据成果负责。数据成果主要体现为项目现场航拍、《调查登记表》及汇总表、拍照录像等影像资料,以及其它必要资料等现状数据。但不得对宅基地、房屋做权属、性质方面的确权表述和认定。

第十条  测绘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和时间实施测绘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会同测绘机构在社区(村)工作人员引导下开展入户或现场测绘登记。测绘机构不得单独实施测绘丈量工作,不得单独与被征收人进行接触联系。确需重新测绘或重新核实的,必须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参与测绘调查人员(至少各2人)、测绘机构现场测绘人员(至少2人)、被征收人要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并由征收实施单位当日收回《调查登记表》原件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征收实施单位参与测绘调查人员要注明当事人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  测绘机构应当对征收补偿事项如实登记,《调查登记表》应载明征收项目名称、测绘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其土地、房屋的长、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结构、楼栋楼层,以及其它附属物数量、类别等现场情况。

第十三条  入户测绘调查登记结束后,测绘机构应在征收实施单位监督下将《调查登记表》进行完善和汇总,形成汇总表,逐一加盖测绘机构公章报征收实施单位,并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三榜公示

公示期间,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测绘数据异议,测绘机构应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形成最新数据,并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相应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对采取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征收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应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汇总成果后,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应组织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跟踪审计机构对测绘数据进行复核抽查,复核抽查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随机抽样,确定抽查户数;按照宗地图(地形图)或航拍图(影像图)标注索引,现场对抽样被征收人测绘数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要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反馈抽查复核情况,需要整改的,负责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和测绘机构限期内整改。

第十六条  复核结束,征收实施单位要将选择测绘机构材料、《委托测绘服务合同》、前述第九条规定测绘数据成果存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要按照房屋征收程序规定和各单位工作职责,立即组织社区(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跟踪审计机构等单位开展确权和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  测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测绘工作中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报告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在全区通报,并限制其在全区房屋征收项目中从事相关工作;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建议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基础资料审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明确参与征收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责,保障征收项目立项、调查、论证、实施、监督等环节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完整规范,消除廉洁风险隐患,根据《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要求,结合相山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主体,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抓好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其工作职责负责落实相应工作。

第四条  申请征收项目立项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一申请、 三规划和征收范围等材料,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初审,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一)“一申请”即房屋征收申请书。

(二)“三规划”即:

1、市(区)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2、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2)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3)土地转用报批资料;(4)规划用地红线图;(5)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通知。征收项目初审确定后,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书面通知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经营证照新登记、更换,以及迁入户口和分户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区政府受理征收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同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依照各自法定程序启动拆违程序,依法处置违法建筑,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摸底调查、入户测绘和三榜公示。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征收补偿摸底调查。按照《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确定测绘机构,开展入户测绘,建立被征收人《调查登记表》等一户一档基础台账,真实反映被征收人信息。

调查完成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三榜公示的要求公示调查登记结果,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组织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建设单位等做好入户调查指导和上报测绘数据的复核、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宅基地、产权类和经营类证件的确权和核实。摸底调查工作中,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征收项目所需的航拍图、原始分配宅基地情况、地籍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等。按照材料归属类别,需要由区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确权和核实情况的,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安排专人办理,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涉及宅基地的,项目所在社区(村)负责提供原始分配宅基地资料;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提供征收项目范围航拍图资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征收项目有关地籍资料。

(二)涉及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及规划、建设许可批准、登记资料等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或由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提供。

(三)涉及生产经营、种植、养殖、环保等相关资料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或由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提供。

第九条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意见。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应不少于 30 日。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完善后,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论证。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组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要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相政办〔202030号),组织区政法委、区信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等,对政策规定、利益冲突、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防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报区政法委备案。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资金保障。项目启动前,区财政局负责(或牵头负责)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按照《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相政办〔202030号)向区司法局报送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区司法局负责出具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第十四条  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被征收人100户以上)、区政府专题会(被征收人100户及以下)研究下发项目征收决定,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发布征收公告,启动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征收项目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的规定选定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对项目区域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或货币补偿评估价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备案。

需要进行评估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要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资产进行评估;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向本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相政办〔202020号)要求,征收项目需要跟踪审计的,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招标采购规定确定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对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宣传动员和组织签约。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征收公告后,应成立专门组织和指定专门人员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动员,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按公告时限组织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跟踪审计机构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政策解释、现场确权并签署意见、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提供安置房源等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的规定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对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房屋拆除应当由在建设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单位要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区审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相政办〔202020号)要求,加强对征收补偿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监督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征收项目立项、论证等环节反映征收项目整体情况的信息公开;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调查、实施环节及被征收人补偿结果资料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法线索处理。涉及举报征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和依法查处。

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报告等情况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在全区通报,并限制其在全区房屋征收项目中从事相关工作;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建议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山区棚改贷款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棚改贷款资金支付程序,提高棚改贷款作为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相山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相山区2016-2017年申报获批的国开行、农发行棚改贷款征收项目,并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管理支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国开行、农发行棚改项目贷款资金和区政府拨付的配套资本金等。

第三条  棚改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已签订的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的购房券资金(包括超市自购购房券资金及政府统购购房券资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资金等。

(二)测绘、公证、评估、拆除(垃圾清运)等第三方服务费用。

(三)棚改项目可研报告未明确写明,但确实是为棚改项目服务发生的设计、审计、拆迁场地围挡覆盖等有关费用,经区棚改贷款银行同意,也可在棚改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棚改贷款资金支付原则。

(一)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坚持专项管理,分项目核算,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的其它支出。

(三)坚持专人办理,提高效率,严格支付流程和审核责任。

(四)坚持单位集体研究决策,按三重一大程序办理。

第五条  棚改贷款资金申报及审核。

(一)“购房券”资金。

1超市自购购房券资金。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资金。开发企业收到棚改居民购房券并签约备案后,每月10日前将申报资金的购房券、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会同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共同审核支付。

复印件应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经办人、审(复)核人、审批人均应签署明确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下同)。

2)购买二手房资金。被征收居民二手房交易后,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资金的购房券、存量房交易合同、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由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审核支付。

2政府统购购房券资金。

安置房建设开发企业根据安置房回购协议(或框架协议)及征收补偿协议,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后,提前一个月将申报资金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由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支付。政府统购购房券资金应拨付至安置房建设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该监管账户资金由区住建局负责根据安置房建设形象进度监管使用。

(二)货币补偿资金、临时安置费等。

货币补偿资金、过渡期临时安置费等,由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每月10日前将资金发放表及征收补偿协议、结算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报送至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由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审核支付。

(三)其他资金。

测绘、公证、评估、拆除(垃圾清运)等费用,以及经区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和棚改贷款银行同意支付的设计、审计、拆迁场地围挡覆盖等其它资金,由承办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每月10日前将申报资金的相关合同、票据等相关资料(需招投标的要报招投标资料)报送至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由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审核支付。

第六条  棚改贷款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一)征收实施单位或申请支付资金单位(承办单位)把经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同意需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报到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统一填报《相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

(二)项目跟踪审计机构根据跟踪审计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区住建局(区棚改办)、区财政局共同审批,审批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相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审批表》流程完成后,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报棚改贷款银行申请支付。

第七条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及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跟踪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拨付要求使用管理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相山区2016-2017年棚改贷款使用完毕终止。


 

相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全面记录和保存被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各项资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规定,结合相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项目档案,是指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各镇()、开发区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所形成对国家、社会、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区档案局会同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项目基础资料的日常收集、保管、整理、备案和移交工作。区档案馆负责征收档案的接收和接收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项目档案具体包括征收项目综合档案、被征收人补偿信息档案两类。

第五条  征收项目综合档案收集。

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环节所需的市(区)发改委、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出具的往来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三规划材料等;

(二)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勘界宗地图、土地报批和土地权属性质证明材料、地籍资料、地形图(航测图) 资料等;

(三)区政府出具的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会议纪要、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

(四)征收项目涉及的市(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反映工作动态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工作文件、信息、领导讲话及会议材料等;

(五)需进行备案的评估、安全、环保、稳评等工作的相关资料;

(六)申请裁执分离司法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

(七)其它资料。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现场公告、公证的相关资料;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和征集意见后修改的相关资料;

(三)征收范围暂定事项通知、未登记建筑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和确权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招标)测绘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的相关资料;

(五)反映征收项目现场管理,以及房屋拆除(安全、环保)等工作的报告、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六)征收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分配和被征收人补偿结果信息公开情况等相关资料;

(七)反映征收实施过程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八)其它资料。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被征收人补偿信息,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档包括:

(一)调查登记表(丈量表);

(二)结算表(附属物计算表);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

(四)被征收人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五)被征收人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建房批件)、经营和税务证照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相关单位为被征收人出具的证明、承诺书、说明书等资料原件;

(七)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带有现场编号、实物现状的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

(八)资金支付、安置房移交有关资料;

(九)其它资料。

第七条  被征收人一户一档建档要求。

(一)在档案袋右上角要标明档案序号;

(二)档案袋封面要注明被征收人姓名、性别、房屋征收项目名称,以及件数、页数、日期等;

(三)档案资料要按顺序整理收入档案袋,所有资料列出目录,内容要整洁、清楚、无污渍、无破损。

第八条  档案资料应在项目征收实施过程中随时收集、随时归入相应类别。

第九条  征收项目结束或以户为单位补偿完成,应在30日之内对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征收项目档案备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征收结束、档案整理建档完成30日之内将征收项目档案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备案。

(二)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应对备案档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提出完善意见,各镇街、开发区应进行整改后报备。

第十一条  征收项目档案的利用。

(一)因拨付征收补偿款需要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二)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或按法律规定需要查阅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要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不得将原件带出。

第十二条  征收项目档案移交。

(一)项目征收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应在60日将征收项目各类档案整理移交区档案馆保管。

(二)征收项目档案资料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不移交或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要求。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归档的材料必须完整、规范。

(二)破损的材料应及时修整并保持原貌。

(三)归档资料所使用的书写纸张、书写工具、笔迹等要符合档案管理的通常规定。

(四)对电子文档,要使用可移动磁盘专门拷贝,要使用专门电脑存储和保存相关资料。

(五)档案要在专柜存放,长期存放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剂,并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强光、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

第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有关征收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员,有工作调动、分工调整等情形时,应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所管理的档案逐件移交,建立移交清单,移交结束后方可离岗。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销毁项目征收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变造项目征收档案的;

(三)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不规范;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征收档案遗失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