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相山区2020年加强散煤整治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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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06-17 16:54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淮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政〔2018〕39号)和《淮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淮环委〔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山区2020年加强散煤整治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严格遵照《关于调整划定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淮环委〔2019〕5号)规定,严控将经营散煤行为、经营场所设在禁燃区内的登记注册。对无照经营散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合法经营散煤行为但不符合有关环保等要求的储煤场煤炭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坚持日常和专项、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者坚决予以查处;对环保督察督办、历次抽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者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检力度。

四.工作目标

严厉查处禁燃区内使用散煤的经营者,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劣质煤经营行为;严控新建使用燃煤和不符合规定淘汰的锅炉,发现问题限期实施关停淘汰和整改,建立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台账。

五.主要任务

区直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散煤经营户排查,建立经营主体和销售台账制度,对销售台账不全、不能明确煤炭来源和销售去向的煤炭经营户,要责令限期整改,要对储煤场煤炭经营户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六.创新举措

对散煤经营户经营散煤行为已设在禁燃区內的,督促其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停止销售散煤行为,或搬离禁燃区。

对仍在禁燃区内从事散煤销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禁燃区外散煤经营户销售行为更要加强监管力度,教育和引导禁燃区外散煤经营者必须加强自律,承诺不向禁燃区内销售、运输散煤,并建立好销售煤炭台账。

对超出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流动销售、使用和运输散煤等经营行为,要及时上报牵头单位,并从快抄报告知当地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配合成员部门予以查处或会同联合执法。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单位要做好散煤整治日常监管材料留存备查工作,不断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各单位须在每周五下班前上报排查散煤经营主体和销售台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