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政办〔2023〕7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休息、就餐等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打造“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化解校外托管机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切实增强对现有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责任感,加大管理整顿工作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全区中小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外托管环境。
二、明确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开发区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告知性备案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部门监管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相山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见附件1),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价格、广告监管、信用约束等监管工作。
2.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中小学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对全区开展学科内教育培训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据职责监督检查。鼓励学校多渠道提供午餐等服务或选择有资质的配餐企业提供午餐服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依法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托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的检查和宣传,对需要查询工程备案登记手续的及时提供查询情况。
4.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学校托管服务和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5.区公安分局:依法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6.区民政局:依法履行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职责。
7.区卫健委:负责指导托管机构对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卫生监督管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8.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及属地监管责任。将学校托管服务和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提请区政府办公会研究,建议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以上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管理职责。
(三)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与学生家长签订托管责任协议书,严格落实《相山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经营指导规范》,对照要求进行自查并逐条落实到位。在明显位置悬挂《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亮照、挂卡经营,做到制度上墙。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备案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告知性备案,由各镇街、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
备案建档。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填写、提交《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3)。
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信息核查。镇街、开发区,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大队、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山区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要求,落实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意见反馈等职责。
领取公示卡。开办者待备案表各部门意见核查同意后,交由镇街、开发区备案。同时,镇街、开发区发放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开办者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见附件4),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结果运用。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卡。经检查不符合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办托管机构。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镇街、开发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对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坚决予以关停。确保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履职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和家庭,引导和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参与镇街、开发区组织的各类监管活动,确保履职到位。各镇街、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学生安全,为广大学生创造更加优越的学习成长环境。
附件:1.相山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经营指导规范
2.相山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流程
3.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4.××镇街(开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6日
附件1
相山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
经营指导规范
一、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一)开办者必须作出安全承诺,与学生家长签订托管责任协议书。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营业执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明确安全保障责任和学生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四)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账。
(五)建立学生交接信息通报制度,不得将晚离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将学生离开托管机构情况及学生身体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三)发生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四)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五)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托管机构应积极协助所在乡镇(街道),以及应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托管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五)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托管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如发生感冒、发热、腹泻、呕吐、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时,应暂时离岗,待症状消除后,方可返岗。
四、教育基本要求
(一)托管机构严格按照审批事项开展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内容,不得提供夜间住宿。
(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不得参与举办或经营校外托管机构。
(三)校外托管机构严格按照双减政策、不得开展学科内教育培训。
五、市场监管基本要求
(一)办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的机构应当取得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卫生整洁,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实行分餐制。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天上岗前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并定期维护;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
(五)提供安全、清洁的餐饮具;并按规定每餐前进行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
(六)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并进行登记。
(七)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生熟交叉污染。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八)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九)配备留样柜,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十)校外托管机构使用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餐饮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十一)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十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价格公示,明码标价制度。
六、治安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例如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等。
(四)完善视频监控等技防建设。
七、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机构应设置在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应靠外窗设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机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二)机构内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顶棚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可使用B2级以上材料。
(三)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机构设置在住宅建筑内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得开设窗户;开设门洞时,应安装不带玻璃的平开实木门;门洞宽度大于90厘米时,安装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机构设置在公共建筑内,当受条件限制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五)场所内的每个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应急照明灯,逃生面罩(每人一具),以及不少于2具的4千克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每50平方米配备2具)。
(六)场所内的电器线路、管路敷设应当穿管保护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场所及场所所在建筑内应严格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七)场所内人员数量按0.5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场所,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0人;当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场所内设置人员休息床位、学习座位时,应留出疏散走道并保持畅通,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
(八)场所内严禁吸烟,厨房以外区域严禁动用明火。
八、住房安全基本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应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产权证明,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附件2
相山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流程
一、开办者至区市场局办证大厅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开办者需准备如下资料至所属镇街(开发区)备案并请镇街出具备案意见并盖章。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一份
6.机构场景照片或平面图1张
7.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承诺书
三、镇街(开发区)出具核查意见后,由区市场局、区住建局在备案表上出具部门意见并盖章。
四、《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各单位审查意见通过后,交由镇街(开发区)备案,镇街(开发区)发放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五、校外托管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卡。
附件3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编号: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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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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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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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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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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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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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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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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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 项目 |
£接送 £看管 £休息 £就餐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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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设施 设备情况 |
£留样柜 (个) £餐具消毒柜 (个) £消毒、灭蚊蝇用品 (种) £监控设备 (个) £干粉灭火器 (个) £逃生面罩 (个) £安全防范器材: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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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材料 |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 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一份 6.机构场景照片或平面图1张 7.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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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开发区)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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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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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镇街(开发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信息公示卡
编号:
校外托管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址:
校外托管服务项目:£接送 £看管 £休息 £就餐 £其他:
备案期限:
备案机关(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卡应当张贴或者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