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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0-29 09:46 作者: 相山区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推进相山区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全区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渠沟镇、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责任是否明确;

(二)公开的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明确具体;

(四)公开的形式是否完备,是否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健全;

(六)公开的效果是否显著,群众是否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的投诉处理是否得当。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区直各单位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考核等次,经区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