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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制度

来源: 相山区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0-29 09:46 作者: 相山区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相山区政务微博、微信的管理,充分发挥微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网民的功能,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相山区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在新浪网、腾讯网、新华网、人民网开设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第三条  相山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总体定位为信息公开,确立服务公众、倾听民声、化解矛盾、引导舆论的工作理念,坚持实时播报、权威发布、反馈舆情、网下办结。

第四条  相山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由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考核与通报工作。

第五条  相山区各部门开设的政务微博、政务微信需在区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做好政务微博的内容规划, 明确信息发布的内容、 栏目、来源和责任人,规定五大类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公布:

(一)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部门政务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要准确无误、积极向上,要推送能体现区域特色、网民最关注、既新鲜又接地气的内容,发布省、市领导活动的稿件,一律采用记者的新闻通稿以及审核通过的活动照片。

第八条  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的单位须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和团队运营,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直接设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单位信息员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建立发布审核、量化考核等规章制度,保障政务微博、微信的较高水平运行。

第九条  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的单位,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相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