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相山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网信办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相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相山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区级微信公众号、微博每日更新。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
公职人员非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发布时要严格遵守“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转载信息,是指为增强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从其他网站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转载信息由分管领导授权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即时审核并发布,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部门开设的网站或新媒体账号,如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原创信息,是指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为宣传工作动态,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加工、整理的工作信息。原创信息经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核后,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