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林。
申请人:陈*均。
申请人:丁*步。
申请人:丁*舟。
申请人:丁*东。
申请人:丁*德。
申请人:丁*志。
申请人:丁*礼。
申请人:杜*兰。
申请人:段*英。
申请人:刘*。
申请人:孟*芳。
申请人:孟*银。
申请人:孟*侠。
申请人:王*英。
申请人:王*杰。
申请人:张*。
申请人:刘*仁。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书面申请公开【2016】167号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签收,至今未作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对**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截至2020年9月24日无任何单位及会计事务所向区**局提供“关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资料。被申请人无法落实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相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6]167号),决定对位于淮北市人民路北、规划黎苑西路以南、鹰山中路以西、符夹铁路以东区域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该决定于2017年1月21日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姚*林等18户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该区域范围内。此次征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相山区**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在整个征收区域征收已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姚*林等18户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公开相政[2016]167号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区域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在未得到被申请人答复的情况下,姚*林等18户申请人遂于9月16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处没有申请人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6]167号)及《**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淮北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3.邮件交寄单;4.信息截图、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未对案涉区域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无法制作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故无法公开案涉区域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虽然被申请人未制作案涉区域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但在收到姚*林等18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给予及时答复,其未给予及时答复的行为在此予以指正。姚*林等18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给予释明不存在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仍坚持其复议请求,显然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姚*林等18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