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0】22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4-21 17:21

申请人:李*会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将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申请人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由于在**饼屋、**烘焙坊、**烘焙店、**蛋糕、**烘焙坊、**饼屋六家店铺购买到涉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而后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截止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针对申请人投诉的**饼屋进行检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1年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为糕点制售。经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进行售卖的现场,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多次到**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经敲门无人应答,门外也未发现有相关经营标志。走访附近邻居称,未发现该户有经营蛋糕活动。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查询,不论是通过名称查询还是通过地址查询均未发现有相关注册登记信息,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告知;三、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到**烘焙店,经敲门无人应答,门外也未发现有相关经营标志,且无法联系到店内负责人,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四、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多次到米兰西饼生日蛋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所处注册地址已变更为其他店,且无法联系到店内负责人,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到**烘焙坊,经敲门无人应答,门外也未发现有相关经营标志,且无法联系到店内负责人,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于2020年12月10日对**饼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均按照规定悬挂于醒目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人员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店所使用食品原料均有索证索票,未发现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进行售卖的现象,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购买到涉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也认可已经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其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告知是否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收到申请人涉及六家经营主体的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法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应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