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举报回复单,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举报回复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到淮北市相山区**局,该部门回复,现场检查商家执照齐全,产品加贴中文标签,并且能提供进口报关单,未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收到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提供了进口报关单,是直接进口到成都保税仓。按照规定保税仓发货是不需要中文标签,但是这个产品是在安徽阜阳发过来的,必须要有中文标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书。举报书称,申请人于**网购澳洲DHA,该产品的发货地址为淮北市相山区**店,申请人收到货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进口报关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英凡时代母婴用品店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举报回复,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一、被举报人已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货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举报人已切实履行查验义务;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店保健食品专区货架上摆放的澳洲DHA海藻油均加贴中文标签,现场未发现无中文标签的产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收到了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通过微店网购的方式,购买了淮北市相山区**店销售的“澳洲DHA”产品,因其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进口报关单,遂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遂即前往被举报人营业场所调查。经查处,被举报人处有供货商杭州**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货记录等必需的材料。而且查实被举报的涉案产品“澳洲DHA”海藻油外包装上均加贴有中文标签,现场未发现无中文标签的产品。被申请人遂将查处结果函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满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单;2.供货单位杭州**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3.被举报人的进货单据、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4.现场提取的图片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查处后,将查处情况对其进行回复,该回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强宇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