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受理。2021年2月26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