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2】5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5-10 09:41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有关处理,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以挂号信XA12215955644向淮北市相山区**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淮北市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销售的“冷食类食品、保健品类食品”不符规定一事。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淮北市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违法行为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销售保健品类食品违法行为不存在,此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描述不一致。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14日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及时调查核实,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接通。被申请人将于三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回复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胜利大排档(老夜市店)”花费55元购买“凉拼”和“凉拌牛肉”菜品。“胜利大排档(老夜市店)”平台店铺经营者为淮北市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根据淮北市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被申请人自收到举报投诉后,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9日对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进行调查核实。2021年9月2日美团网出具《回复函》,2021年9月15日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提供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21年10月14日做出相市监罚【2021】197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额人民币95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958元。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情况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消费者举报投诉信、购买订单截图付款记录《挂号回执》及相市监罚【2021】197号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的快递回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以挂号信(XA12215955644)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材料。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内容对相山区曾胜利大排档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相市监罚【2021】197号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