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有关处理,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以挂号信XA12215955644向淮北市相山区**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淮北市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销售的“冷食类食品”不符规定一事。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经现场核查淮北市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该店已停业,被申请人未能和该店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询该店基本信息,已注销。该店违法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附企业基本信息1份和现场检查1份。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及时调查核实,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接通。被申请人将于三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投诉举报回复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农家私房菜(淮北二店)”花费32.5元购买“桂花糯米藕”和“凉拌黄瓜”“米饭”菜品。“农家私房菜(淮北二店)”经营者为淮北市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以挂号信(XA12215955644)的方式邮寄了一份举报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超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已注销。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到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已停业注销,因违法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情况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消费者举报投诉信、购买订单截图付款记录《挂号回执》及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已注销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及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的快递回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以挂号信(XA12215955644)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材料。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已注销,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对象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停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对被举报对象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进行核查,明显违法。本案中被举报对象相山区可心家私房菜馆已经停业注销,被申请人无法核查违法线索,无法查证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是否属实。因此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已无实际意义。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