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复决【2022】11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事项的有关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食用凉拌黄瓜(订单号77001392057699999)后发现商家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却在制作并出售此种凉菜食品,涉案食品在不符合相应的生产销售情形下必然不安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美团商家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销售凉拌黄瓜。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网页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店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项目”。
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加重了申请人的证据负担,申请人已经提交订单详情页面截图,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相关产品消费预警详情等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明举报人实实在在从被举报人处购买到问题产品,证据绝对足够。证据足够被申请人却不予立案就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通过核查发现以下情况:一、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二、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经登录网络查询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线上app菜单,未发现超范围经营凉菜的页面(后附网页截图)三、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记录,被申请人将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再做的进一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不符合立案条件。同时被申请人已告知网络平台责令其严格把好入网主体核查规范网络餐饮行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不存在懒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东北沟帮子熏鸡熏蹄”花费27.8元购买“凉拌黄瓜”“米饭”“可乐”等菜品。平台店铺“东北沟帮子熏鸡熏蹄”经营者为“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美团店铺经营者“淮北市相山区**熏鸡店”销售凉拌黄瓜超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登陆网页核查未发现“东北沟帮子熏鸡熏蹄”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予立案的原因为“接到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网页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店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消费者举报投诉信;2.申请人购买订单截图付款记录;3.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回复情况截图;4.被申请人通过网页未查询到“东北沟帮子熏鸡熏蹄”销售冷食类食品截图菜单一份。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到食用凉拌黄瓜,能证实被投诉举报人超范围经营,被投诉举报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被投诉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核查前已把案涉食品自行下架,停止销售,及时进行纠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机关认为符合上述规定。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依据是“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网络平台经营凉菜项目”显然与事实不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