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对有关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淮北麻鸡蛋一案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淮北麻鸡蛋,该产品在网页上宣传:无公害、绿色食品,未获得认证,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3月16日答复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截至提起复议邮寄止,被申请人并未组织调解,也未终止调解,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被申请人称:安徽**公司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濉动防合字第20210018号、代码编号 340621104210018)。安徽**公司在“邮乐”平合销售的淮北麻鸡蛋已取得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颁证单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有效期限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安徽**公司在“邮乐”平合销售淮北麻鸡蛋时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公害、绿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黄**投诉为该公司售卖淮北麻鸡蛋以来唯一一起投诉,在接到相关投诉后立即下架该商品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消费调解方面,本来生鲜农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公司同意给予退款处理,但需要消费者通过“邮乐”平台申请,但消费者一直未予以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初,在“邮乐”平台上发现被投诉人安徽**公司(下称标王公司)在该网店页面上宣传其生产销售的“淮北麻鸡蛋”属“无公害、绿色食品、贡品等宣传内容”遂通过该网上平台网购了20盒(每盒内有鸡蛋30枚,每盒价格28.9元)。因其认为标王公司销售的“淮北麻鸡蛋”未获得相关认证,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处投诉标王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对标王公司进行处罚并对其奖励,同时要求标王公司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即对标王公司在“邮乐”平台上的经营行为予以调查,查明标王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淮北麻鸡蛋”已于2020年9月30日取得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且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公司各类证照齐全。虽标王公司各类证照齐全,但被申请人对标王公司在网店页面上宣传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了纠正,并要求标王公司立即下架并进行整改。鉴于标王公司同意对申请人予以退款,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2年3月16日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不服,遂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信及处理结果反馈截屏图;2、网购截屏图纸2份;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4、标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产品下架相关图片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案中,标王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淮北麻鸡蛋”在宣传上虽然存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但其生产销售的“淮北麻鸡蛋”确实取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在被申请人对其查处时及时将产品下架并予以改正,并且愿意对申请人作退款处理,而且所销售的蛋类产品又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对标王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对标王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