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餐馆(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
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浩,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第三人:安徽淮北**学院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淮相城执(限拆)字[2022]第0002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淮相城执(限拆)字〔2022〕第00021 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
自2008年起,申请人经营者租赁第三人门面房,并在第三人允许的情况下扩建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申请人经营者委托中间人孙**逐年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时向第三人缴纳房屋管理费即房租。近些年来,第三人不顾疫情给申请人经营情况造成的不利影响,大幅上涨房租,因申请人经营者无其他经济来源,妻子体弱多病,儿子下岗在家养伤,儿媳患有癌症中晚期,确实无法承受高额房租。第三人拒绝续租后,在申请人店内通过垒砖墙将其门面房与申请人经营者自建房阻隔开,并且为驱赶申请人经营者一家人,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经营者自建房为违法建筑,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拆除。
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的投诉举报后,未切实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盲目作出了**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错误有三:一是,案涉自建房并非现在建成,而是早在2008年就已建成存续使用至今,且案涉自建房是在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院内搭建,并非在规划区以外建设,实际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问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职责范围;二是,申请人住所地是申请人经营者全家的唯一居住地,依靠申请人经营维持生计,无其他经济来源,拆除案涉自建房,申请人经营者全家将露宿街头,并且断绝生路,被申请人不考虑民生问题,机械执法,侵害了申请人经营者全家的生存权;三是,被申请人作出限拆通知的对向是“淮北市曹氏牛肉汤”但申请人并非该名称,明显主体错误,且该通知书也未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反映出被申请人未经切实调查,滥用职权,错误地作出限拆通知,为虎作伥,替第三人欺压申请人经营者全家,未保障申请人申辩、听证等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方面
淮北市相山区**餐馆
二、认定事实方面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校舍(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皖教秘安管[2022]31号),安徽**学院排查出学院南围墙东侧处有社会人员利用学院围墙在学院土地范围内(学院内)违规搭建的“四无”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房屋有三间门面、面积大概为150平方米左右。房屋经营户使用的水电为校外水电,学院没有收取过该片房屋的任何费用,学院已书面告知违建房屋的经营者。申请人自建房是占用安徽**学院院内私自搭建,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力清单履行职能,接到安徽**学院自建房经营类排查单后,南黎街道城管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且按照工作流程2022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0001866号)执法文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改正涉嫌违法建设的构筑物,2022年6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淮相城执(限拆)字 [2022]第 00021号),逾期我单位将立案依法拆除。
三、适用依据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程序方面
安徽**学院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校舍(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皖教秘安管[2022]31号),安徽**学院排查出学院南围墙有社会人员利用学院土地违规搭建的“四无”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酸工验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学院自行给房屋搭建人作出了书面通知,告知抓紧搬离。2022年5月18日安徽**学院以书面形式递交于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街道城管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且按照工作流程2022年5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政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12022]第 0001866 号)执法文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改正涉嫌违法建设的构筑物,2022年6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淮相城执(限拆)字[2022]第00021号),逾期我单位将立案依法拆除。
五、争议问题方面
(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自建房并非现在建成,而是在2008年就已建成存续使用至今,且案涉自建房是在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院内搭建,并非在规划区以外建设,实际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职责范围”答复如下:
依据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我局有权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住所地是申请人经营者全家的唯一居住地,依靠申请人经营维持生计,无其他经济来源,拆除案涉自建房,申请人经营者全家将露宿街头,并且断绝生路,被申请人不考虑民生问题,机械执法,侵害了申请人经营者全家的生存权”答复如下:
案涉自建房是占用安徽**学院合法土地所建,而且案涉自建房是“四无”(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带有经营性质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不适宜居住。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限拆通知的对象是“淮北市曹氏牛肉汤”,但申请人并非该名称,明显主体错误且该通知书也未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反映出被申请人未经切实调查,滥用职权,错误的作出限拆通知,为虎作伥,替第三人欺压申请人经营者全家,未保障申请人申辩、听证等权利”答复如下:
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餐馆(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未经审批安装户外广告,名称为“淮北市**牛肉汤”,南黎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于2022年5月26日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宇[2022]第0001868号,并于 2022年6月1日已拆除。2022 年6月6日对申请人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淮相城执(限拆)字[2022]第00021 号上有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单位,会依法依规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人称:
一、淮相城执(限拆)字(2022)第0002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涉及的门面房的承租人先是孙**,后是淮北市相山区小菜园,而不是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餐馆。
煤电技师学院所属餐饮楼最南端一间门面房多年来一直由孙**租赁使用,租金18000元/年。后由淮北市相山区小菜园租赁用于经营饭店,2020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租赁面积64.8平米,租金24105.6元/年,签字人为**。从中可知,协议项下房屋的承租人不是**餐馆。租赁期满后,煤电技师学院收回租赁房屋,并将对外门窗堵死不再作为门面房对外出租。
二、紧临案涉门面房及煤电技师学院围墙搭建的砖混结构简易房系案外人私自搭建,与煤电技师学院无关。
由淮相城执(限拆)字(2022)第 0002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可知,煤电技师学院围墙搭建的砖混结构简易房系淮北市曹氏牛肉汤的经营者所为,与煤电技师学院无关。结合**餐馆提供的材料可知,案涉简易房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也不能证明煤电技师学院同意建房,**餐馆复议申请书所称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煤电技师学院既未同意任何人建房,在获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也不知建房人身份,更是从未向任何人收取过搭建房屋的租金。该搭建房屋虽然位于煤电技师学院建筑红线以内,但实际上是门面房前,属于外部公共区域,并不属于校园以内。
三、煤电技师学院执行皖教秘安管(2022)31号并无不当。
2022年5月9日,安徽省教育厅下发《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校舍(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皖教秘安管(2022〕31号),煤电技师学院按照文件精神统计学校周边搭建的房屋并上报地方政府,配合地方政府通知包括**餐馆在内的私自搭建者搬离并自行拆除,并无不当,不存在侵害任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9日,安徽省教育厅颁发了皖教秘安管(2022〕3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校舍(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为了落实该通知,第三人遂对本校区校舍开展了排查行动,经排查,发现其校园南区围墙东侧,有人利用其校围墙搭建了砖混结构,面积约为150㎡的简易门面房三间,依据上述通知精神,第三人遂向属地行政机关予以了通报,经被申请人现场核实,涉案房屋系申请人承租第三人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时所搭建,因租赁合同到期,第三人已将所出租的房屋收回,并已从所出租的房屋与申请人所搭建的房屋中间封堵隔开。针对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5月26日向申请人下发了相淮城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0001866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5月30日前:1、自行清除室内物品,2、自行拆除搭建的建筑物,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因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自行拆除,6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再次责令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因对上述通知书不服,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皖教秘安管(2022〕3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校舍(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淮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淮土补国用(2011)第1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相淮 城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0001866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4、照片及相关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均有权实施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工程建设,但前提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城镇规划区内事关规划管理、空间布局、人居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因此,申请人在城区内实施建筑物建设应当首先申请取得规划许可,其次方能开工建设,其在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建设显已违法,本着“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被申请人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