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有关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3928714661。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的**购物广场刘桥店,该店经营地址的管辖权为濉溪县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我局已于2022年5月24日移交濉溪县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并同时电话回复当事人“已移交相关辖区所处理”。综上,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移交,行政行为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到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丁楼村幸福路9号的**购物广场刘桥店购买了1瓶洋河大曲酒(浓香型)、1盒现烤面包咔兹脆脆卷、1把挂面(绿豆挂面)等商品,发现洋河大曲酒无保质期,是三无产品;咔兹脆脆卷添加了白芝麻,但在其配料表中未标注;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乱用执行标准,认为以上涉案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邮政系统网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送达。申请人购买商品的商家为安徽福满家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刘桥店),该企业登记管辖机构为濉溪县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移交该所,并电话回复当事人“已移交相关辖区所处理”。濉溪县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对此已作出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商品小票截图、商品图片、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快递物流信息截图、《关于刘桥镇丁楼村“安徽福满家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刘桥店)投诉举报线索移交函》、濉溪县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邮寄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5月24日移交濉溪县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并电话回复当事人“已移交相关辖区所处理”,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