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有关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年9月5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东山街道**店销售的 “皇太后虫草蛋 20枚”产品。被申请人于 2022年9月27 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
申请人投诉举报东山街道**店销售的 “皇太后虫草蛋 20枚”产品,商品条码是:6936826366379,申请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获悉:该商品是使用己经注销的商品条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依据《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综上,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本案应当立案调查处理。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淮北市相山区**店销售的“皇太后”虫草蛋标签上使用的商品条码(6936826366379) 已注销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市监责改字〔2022〕915号),责令其停止销售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该店已下架涉案商品。因该店索证索票齐全,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淮北市相山区**店提供了验收单据,因供货商商丘市宏福禽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综上,淮北市相山区**店经营行为符合不立案的理由。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店购买了“皇太后”虫草蛋 20枚,金额为17.8元,商品条码:6936826366379。申请人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获悉:该商品使用的是己经注销的商品条码,并于2022年9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经核实涉案商品条码已注销情况属实,并于当天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市监责改字〔2022〕915号),责令其停止销售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被投诉举报人已下架涉案商品。因被投诉举报人索证索票齐全,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告知书》。
淮北市相山区**店提供了验收单据,因供货商商丘市宏福禽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将该违法线索通过邮寄方式移送给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商品小票、商品图片、淮北市相山区惠易多超市煤师院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丘市宏福禽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好易购师大店验收单、《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告知书》,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线索移送函邮寄照片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店销售的涉案商品索证索票齐全,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店提供了验收单据,因供货商商丘市宏福禽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移送给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举报人的处理已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