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有关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 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340603002022091541661406”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第20号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安徽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购买了一袋“新疆红枣”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854273032858027448。由于购买到产品实物肉质松软,果肉干瘪,肉色深黄,有丝条相粘连,口感粗糙,根本就达不到其正宗新疆红枣的质量标准;用手紧握有黏手感,用舌头轻舔,表皮有微甜,表皮颜色异常光亮微微有反光,疑似非法添加有色素或甜蜜素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产品包装并无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厂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2022年9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被申请人不立案理由1、产品类型为“初级农产品”,无需标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申请人购买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8月1日,重量规格:500克,可知该产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需要遵循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完整标签标识。
被申请人不立案理由2、提供了“灰枣”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认为,所谓的检验报告是否是申请人购买检测批次、检测项目的调查有待核实。
申请人买到了认为有食品安全的产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提供的行为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申请人有权利要求商家提供一切关于产品之材料。
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 号及第20号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典型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安徽省**有限公司销售的“灰枣”产品标签上己标明为“散装称重”,并且已声明“本产品包装只为运输方便使用,不作为食品包装所售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该“灰枣”产品符合初级农产品特征。
2.安徽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销售的“灰枣”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
3.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举报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其认为有违法行为的线索。
4.申请人所称“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的情况,属于市场行为,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己在法定期限之内及时办结。
基于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我局已上报相关部门将对安徽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增加抽检频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淘宝平台在被举报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支付12.90元购买了一袋新疆阿克苏特级灰枣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854273032858027448,9月14日收到产品后,认为所购涉案产品包装无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厂址、无产品包装材料检测报告等;涉案产品质量未达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疑似存在非法添加有色素或甜蜜素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于是在2022年9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受理后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方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高占云红枣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产品销货凭证(台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涉案产品使用包装袋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被举报人使用的包装袋符合食品级要求。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名称为“灰枣”,产品标签上己标明为“散装称重”,并且声明“本产品包装只为运输方便使用,不作为食品包装所售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无需标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另提供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报告(编号:C-2021-2713),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商品图片、商品物流信息、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高占云红枣批发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凭证(台帐)、产品标签图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报告(编号:C-2021-2713)、商品实物图片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的供货方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高占云红枣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产品销货凭证(台帐),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涉案产品使用包装袋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被举报人使用的包装袋符合食品级要求;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报告(编号:C-2021-2713)显示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截至本机关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未提供涉案产品存在添加有色素或者甜蜜素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综上,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的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