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陈**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相民〔2022〕80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恢复陈**及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权。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按时足额支付相山区符合条件的各养老服务中心房租补贴和运营补贴,对于有条件的社区尽快协调免费的社区公共配套用房,以减轻政府房租压力。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此次处理的信访件编号是LX3422092XXXXX,本次信访件是相山区四十多家养老服务中心不满意被申请人不按政策办事,任意胡作非为。根据信访程序,信访人逐级上访,历时一年多无果,于2022年8月上书省委郑栅洁书记的集体诉求,以及集体委托的寄件人杨*他们公司名下的中心,社区未拨付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事件,本次上访并未单列**社区有什么诉求,大家反映的都是事关行业生存、行业发展的行业规范诉求。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曾于2021年向相山区人民政府打过报告申请投付房租补贴,纯粹是正常的补贴申请流程,**社区并未单独就此走过信访程序。本次行政决定如果是站在解决信访问题的角度,应该是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没有单独拎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来关停的法律依据。更加不能对其他四十多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理诉求不作任何回应。本次行政决定如果是对**公司于2021年向相山区人民政府打的申请房租补贴的报告一事的回复,不应该在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前缀陈**信访事项。
被申请人认定**公司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共用同一办公场所,与事实不符。**公司是一家专门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主要工作阵地就在深入社区的15分钟生活圈内,该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区运营的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濉溪也运营的有两个服务中心,要培养深入社区的服务能力,培养各种上门服务的服务人员,链接更多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上报众多政府安排上报的文件,各养老服务中心既是服务场所,同时也是公司的办公场所,该公司旗下的每一个养老中心都有办公区,况且**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是同一地址。如果*一公司承接了当地社区的养老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到养老中心属正常办公。
政府配建养老中心的初衷是让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助。民政部门每半年组织第三方评估,各养老中心每半年都会向政府提交运营资料,申请人称没有工作台账与事实不符。只要是被申请人要求报送的的材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没有缺项报送,对于其他养老中心也都没有要求提交的东西。
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养老业务主管部门,有着政策解读、工作部署、业务指导的职责。
《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2018】63 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均就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用房有规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在政府审批同意后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场所,项目申请期初约定**公司建设过程中没有自筹投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请表中,投资预算一栏自筹投入也没有填写数宇,根据各级文件要求,建设就是政府职责,运营公司只负责专业养老服务的落地与执行。**公司的**社区养老中心取得方式完全符合各级文件精神,而且各个文件口径一致,毫无争议。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方面,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为相山区人民政府下辖职能部门,负责养老及其他民政工作,依据《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实施办法(暂行)》对辖区内三级养老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故对申请人出具的《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公司于2020年4月申请建设,同年8月验收,**公司承诺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期限为5年。**公司是独立法人,该场所也是公司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公司和中心共用)。鉴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现状,**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给**公司下发了《关于终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
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牵头落实各项民政业务工作。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经街道和社区审核上报后,被申请人会同去找相关部门复核拨付。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就陈**信访事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出具了处理决定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各项补贴资金已拨付到位。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恢复陈**及惠你公司关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权”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撒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系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申请人系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成部门,被申请人和**街道办事处为同级单位,无权改变和撤销街道做出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认为**街道办事处作出终止的通知是适当的。
其四,关于其他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补贴,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申请人的业务范围。目前,被申请人按区里统一安排,牵头组建工作组,进一步调查核实各中心的运营情况,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专题会研究。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向省长信箱反应并提出诉求。被申请人按区信访局交办要求和程序,向申请人出具了《陈**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并告知。
经调查后,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处理决定书》,当日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内容不实,应子驳回,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公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同相山区多家养老服务中心就相山区三级养老服务中心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邮寄信件于2022年8月22日向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访件编号LX3422092XXXXX)。申请人是**公司总经理,反映的具体问题是解决运营中心房租和补贴问题等行业生产、发展的问题。被申请人同年9月30日受理该信访件,并送达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终止贵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终止**公司的运营资格,并张贴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处;同年12月7日作出《关于对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暨陈**女士的告知书》,与**公司合作终止,补贴全部兑现,共计5.17万元(2020年6个月1.5万元加2022年11个月3.67万元)。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位于香舍花都1#梅苑路商铺107,由**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建设,年房租金10.5万元,同年8月被验收。运营期间,**公司向相山区政府打报告申请过中心用房房租补贴,未果。2022年8 月16日,**社区向**街道汇报该中心运营情况。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三级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2万元;2022年3月30日,支付2021年三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程序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街道级、社区级、村级)》,《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相山区2020年第二批次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联合验收表》,《关于终止贵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及张贴图片,《关于对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暨陈**女士的告知书》,《国库集中支付凭证》2份,《三级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拨付明细表》,《记账凭证》3份
本机关认为:
虽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名为《陈**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但实质上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申请人作为信访人之一,与案外信访人杨*就相山区三级养老服务中心减少补贴和运营补贴事项进行信访,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予以回复,明确释明并告知申请人其所在的公司应得的补贴、已兑现金额、未兑现部分及后续兑现的时间,该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没有减损也没有增设任何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相民【2022】80号《陈**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