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3】04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3-15 11:26

申请人: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终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以下简称《终止通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通知》,恢复申请人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的运营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通知》缺乏合法有效的关停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关于运营时间。2020年4月初申请人向**社区申请建设养老服务中心,4月23日**社区审查同意在《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上签字,4月24日被申请人审查同意在《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上签字,随后相山区民政府局审核同意并签字。**养老中心自2020年5月进行了实质性运营,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区民政局于同年8月进行了验收,于9月1日举行了运营仪式。

二、关于自行租房。《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明确城乡三级养老中心是城市中的基础配建,是公共民生福利事业,为当地社区老人提供这些普惠的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相应的房屋提供者是政府。该规范第四条指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没有达成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县政府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申请人在租房前被告知会另外给租房补贴,在选好地址得到批准后于4月30日同香舍花都1#XX路商铺XXX房东签订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淮北市文件虽然提出民营机构获得公建民营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运营的方式,但是相山区所有养老中心的建设都没有走招标流程,所有委托运营项目政府都没有出面租房和签委托运营合同。市民政局作为养老业务的指导机关对于流程安排应负全部责任。因申请人要求政府兑现政策规定足额发放房屋租金,政府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养老中心开展助餐、助学等相关业务,运营几年被大多数居民评价为淮北市做得最好的养老中心,现在却被街道定性为服务社区未见成效,终止运营。

三、关于运营成本。被申请人所指的成本过高仅仅出于基层领导对于一年将近12万的现金流,真正把任何一个社区的免费公共配建项目进行摊销,一年的固定成本又岂止12万。申请人在公建民营的社区养老运营模式里,承担的职能是研究怎样开展养老业务,怎样提升养老服务,对于场所的长期性稳定性、周边关系的协调、运营补贴的发放、相产扶持政策的执行等等,应该是政府的分内职责。

四、关于经营困难。目前申请人确实经营困难,但不是被申请人所表述的**养老中心因为有房租就经营困难,是在于没有行业发展的土壤、没有市政养老智慧信息平台。政府的智慧平台成了淮海实业一家独有的业务,该分派的业务不派,该发放的运营补贴不发。2022年4月四十多家养老中心向相山区政府信访,要求改善养老行业的生存环境,半年了没一点变动,只是不断地施压、打击、制裁。

五、关于服务未见成效。2022年3月30日,相山区民政局给全区94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2021年运营补贴的时候,有发放5000元和7500元,只有**社区养老中心拿到满额4万元。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申请人提供了日常活动照片,老年人很高兴,老百姓对中心的服务是认可的。

六、关于房租补贴没有政策支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2018〕63号第二章建设基础的第四条实施基础规定,在城市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没有达成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县政府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文件也有类似规,《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养老中心于2020年4月在政府审批同意后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场所,完全符合各级文件精神。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有权作出终止**养老中心运营通知。

1、《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字【2018】63号)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以下简称“三级中心”),是指具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管理、资源链接、直接服务等功能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该规范第三条规定,三级中心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资源下沉、社区为主,社会主体、服务为先。该规范第六条规定,推行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鼓励以市、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三级中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标准,提高辨识度和服务效益。该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为社区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务,或者与社区内其他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实行资源共享,作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

2、2018年8月2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一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22号)规定,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承担行业监管、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培育、老年人需求评估等职能,人员配备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编制调剂等途径解决;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整合链接等职能,社区养老服务站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街道、社区两级中心原则上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3、2019年6月27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相政办(2019)26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有房产或租赁房产建设的或者民办养老机构能够提升改造达到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明确了补贴条件和资金管理。同时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届力量投资建设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经民政部门建设规划认定,依托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无偿提供房产建设的或者公办养老机构以公建民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自有房产或租赁房产建设的或者民办养老机构能够提升改造达到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各类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应填写相山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报告。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民政局、镇(街道)民政办是各类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民政局、镇(街道)民政办共同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资金补贴对象及其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各类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应责令其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机构予以取消补助。

4、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文件精神,可以看出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目的就是为了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并由街道、社区两级中心原则上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过街道民政办,会同区财政、民政等部门统一评估验收后可获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区民政局、街道民政是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监查的负责部门,有权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检查中发现的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责令整改,甚至取消补助。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运营通知有事实根据。

1、2020年4月22日,**公司填报《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街道级、社区级、村级)申报“**养老中心”,功能设置(含网点)为“日间照料中心、书画阅览室、健康小屋、棋牌室、老年慢性疾病防控俱乐部”,建筑面积176㎡,使用面积300㎡,租赁。预算总投入50万元,其中年房租金11万元。**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签章审查、相山区民政局签章审核。

2、2020年7月31日,**公司填报《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街道级、社区级、村级)申报“**养老中心”,功能设置(含网点)为“健康保健、文化娱乐、老年教育、日间照料”,建筑面积320㎡,使用面积300㎡,租赁。预算总投入50万元,其中年房租金10.5万元,其他栏注明后续软件方面的投入需阶段性逐步完善。**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签章审查、相山区民政局签章审核。

3、**养老中心项目审核运营后,相山区民政局及被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多次前往查看,发现该中心主要开展的是棋牌、书画、音乐等文体娱乐活动(非社区老人参加为主),而面对**社区老人所应开展的“健康保健、老年教育、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等职能工作未见台账记录,至今仍未提供该工作方面台账。2020年11月,检查情况为:正常运营,无老人活动,电源插板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12月,检查情况为:正常运营,无老人活动,电源插板存在安全隐患。

鉴于**养老中心运营情况不佳,未能达到设立目的、成效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不仅督促**公司加紧整改,且明确告知**公司,自行租房成本过高,**公司提出的房租补贴没有相关政策支撑无法补贴,被申请人只能依法对其进行补贴。但是,**公司在一次性领取建设补贴12万和2021年度运营补贴4万元后,**养老中心的运营仍无起色,无力正常开展对**社区老人所应开展的“健康保健、老年教育、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等职能工作,无法达到服务社区的目的,被申请人不得不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终止**养老中心运营的通知》,结束**公司对**养老中心的运营。

4、下达终止运营通知前,被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多次沟通**公司,并建议不要继续租用现有的门面房,及时止损,但**公司未予理会。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暨陈**女士的告知书》,明确告知,相山区民政局于2022年11月29日将该**公司运营补贴5.17万元已经打入**公司账户。被申请人与**公司合作已经全部终结。

三、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运营通知程序合法。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作出通知前,和**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充分听取了其意见,将其应得补贴依法发放完。依法送达,告知其救济途径,程序合法。

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所称的要求房屋补贴的问题,安徽省及淮北市、相山区都暂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公司申报**养老中心项目时,被申请人就已明确告知,暂时安徽省各级政府都未出台与房屋补贴的相关政策文件,但**公司及陈**坚持自己的意见,坚称**公司每年的经营收入能承担资金风险,也有信心能把社区养老中心运营好。现在面临经营不佳、无力运营时,又意图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其买单,已经完全违背了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内容不实,应予驳回,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养老中心运营通知,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街道**社区申请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后经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经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审核同意。申请人于同年7月31日填写《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被申请人及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分别进行了审查和审核。2022年8月16日,**社区书面向被申请人汇报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情况,汇报称**养老中心欠物业费、房租过高、经营困难、服务社区老年人未见成效等,并建议被申请人终止**养老中心运营资格。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终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通知终止申请人的运营资格,并将相关补贴在11月底前发放。

另查明,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先期向申请人支付建设补助资金12万元,支付2021年运营补贴4万元。2022年11月29日,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又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6个月和2022年11月的补贴1.5万元和3.6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终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街道级、社区级、村级)》、《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关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情况的汇报》、《关于对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暨陈**女士的告知书》、《相山区三级养老服务中心汇总表》、《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淮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面向社区开展的部分老年活动剪影**篇图片集共十张。

本机关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须有法律依据。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工作。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对其作出《终止通知》所提供的依据《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一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相山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实施办法(暂行)》,以上文件均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作出终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和终止申请人运营资格的规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通知》的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终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通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