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淮相城执停(改)通字〔2023〕第0000005号《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淮相城执停(改)通字〔2023〕第0000005号《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称:
案涉房屋于2014年11月建成并对外出租。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认定申请人“涉嫌违法搭建建筑物,自行整改、恢复原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5年4月24日公布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改公布施行。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布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所做通知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方面
申请人周**于2014年11月在**城西门**工贸东侧(该处权属淮北市**工贸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S****]号房产,房屋产权证[2401****-1#],以下简称1号房产),利用围墙夹角处搭建砖混结构建筑物,长约10米,宽约4米,高约3米,构成面积约40㎡的东侧房屋。
二、认定事实方面
根据淮北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平面图及淮北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图纸,现场进行比对,经现场核对图纸与现场正在实施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该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厂房未能在产权登记图纸范围内体现,且申请人现场未能出示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力清单履行职能,接到市局交办到达现场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且按照工作流程当场对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改正涉嫌违法建设的构筑物,逾期本机关将依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办理。
三、适用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版)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程序方面
2023 年2月7日接淮北市城市管理局交办函,2023年2月7日、8日联系申请人调查了解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已视频录像),并于2023年2月9日对申请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视频录像)。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函至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对案涉建设的违建认定,目前规划局还未回函。
五、争议问题方面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房屋于2014 年建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5年4月24日公布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改公布施行,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司实施前,根据“法不湖及既往” 的原则。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所做通知依法应予撤销。”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 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案涉房屋自2014年建成,经调查实际情况对违法建设存续或连续的情况下,该建筑之物不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接到淮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交办群众举报涉嫌违法建设的通知》,称接淮北市市委办转办群众来信举报**城西门淮北市**工贸有限公司周边涉嫌违建,该问题线索移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于2015年在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城西门**工贸东侧(该处权属淮北市**工贸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S****]号房产,房屋产权证2401****-1#,以下简称1号房产),利用围墙夹角处搭建砖混结构建筑物,长约10米,宽约4米,高约3米,构成面积约40㎡的东侧房屋。案涉建筑物、构筑物与房屋产权证编号2401****-1#房地产平面图及淮北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图纸不符,未能在图纸范围内体现,且申请人至今未就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相关规划手续。2023年2月7日、8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有视频录像,2023年1月9日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视频录像。
另查明,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函至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对案涉建设的违建认定,目前还未回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房屋现状照片、房地产权证、淮北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图纸。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版)第六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在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城西门**工贸东侧,利用围墙夹角处搭建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约40㎡,且至今未就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相关规划手续,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淮相城执停(改)通字〔2023〕第0000005号《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