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3】09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4-24 09:39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3日作出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保持凉亭原状;2、撤销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称:该凉亭为两年前购买成品凉亭,在独栋别墅的自家庭院内,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影响他人,无玻璃且为铝合金框架结构非砖混建筑。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方面

星月湖畔北区***栋***室业主刘**占用公共面积铺设地砖面积约1.5平方,长约5米,宽约0.3米,材质为大理石板,院内建筑面积为11平方,长约3.5米,宽约3米,材质为铝合金,占用湖面材质为混凝土结构,长约24米。

二、认定事实方面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承认铺设地砖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也无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力清单履行职能,接到举报到达现场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且按照工作流程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改正涉嫌违法建设的构筑物,逾期将依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办理。

三、适用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程序方面

2023年3月3日接举报星月湖畔北区***栋***室业主存在:1、占用公共道路铺设地砖;2、违规填湖打造平台;3、在平台上违法搭建房屋。2023年3月3日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杨*联系当事人刘**,调查了解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已视频录像),并于2023年3月3日对刘**下达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争议问题方面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该凉亭为2年前购买成品凉亭,在独栋别墅的自家庭院内,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影响他人,无玻璃且为铝合金结构,非砖混建筑”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建筑物在建设中未去相关部门审批,无相关审批手续,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出案涉建筑物在购买时已存在的相关证据证明,应自行整改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我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19年,申请人刘**与葛**共同购买相山区梅苑路68号星月湖畔北区***栋***室。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星月湖畔小区***栋业主存在:1、占用公共道路铺设地砖;2、违规填湖打造平台;3、在平台上违法搭建房屋。当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调查了解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已视频录像),查明:(一)申请人占用公共面积铺设地砖面积约1.5平方,长约5米,宽约0.3米,材质为大理石板。申请人承认铺设地砖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二)案涉凉亭面积为11平方,长约3.5米,宽约3米,材质为铝合金,无玻璃且为铝合金框架结构非砖混建筑。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刘**下达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要求申请人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月8日前自行整改恢复原状并到南黎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申请人不服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图片

4、视频影像资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均有权实施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工程建设,但前提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城镇规划区内事关规划管理、空间布局、人居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因此,申请人在城区内实施构筑物建设应当首先申请取得规划许可,其次方能开工建设。其在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建设显已违法,本着“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被申请人向其作出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淮相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034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