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0499856****),举报投诉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9日已签收。申请人请求的是书面受理和书面反馈办理结果,但至今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涉及的公司为北京市**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不属于我辖区。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地址处也未发现该公司。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为(XA0499856****),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签收。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涉及的公司为北京市**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不属于申请人辖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举报信;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的物流信息单);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的网站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该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11月29日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最迟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决定是否立案,并于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2022年11月29日起60日内,应于2023年1月2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举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2022年12月30日起60日内,即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