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复决【2023】16号
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09906****)。后申请人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09月22日签收送达。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被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超市庆相桥店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濉溪县**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建议消费者向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回复的方式邮寄挂号信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5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09906****),被申请人于09月22日签收。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2022年9月23日因被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超市庆相桥店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回复的方式邮寄挂号信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举报函;2.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市监当罚[2022]3号);3.2022年9月30日相山区市场局寄给梁裕林信件的物流信息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该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10月9日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处理最迟应于2022年11月8日前决定是否立案,并于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2022年10月9日起60日内,应于2022年12月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举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2022年11月8日起60日内,即应于2023年1月7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具体本案,申请人2022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22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对被投诉举报人核查,9月23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9月30日将举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