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受理。2023年4月14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