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
淮北市相山区**局
第三人:安徽**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委托安徽**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受理。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