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相山区**局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请求。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在小红书平台上购买了后天气丹花献华泫水乳套盒,营业执照名称淮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货后申请人发现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不应仅指预包装食品入境时必须具有中文标签的样态,同时还应包括食品进入流动领域,标签以粘贴、印刷或其他方式附着在包装上以便消费者知晓食品信息的样态。食品上有标签但标签存在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微小错误。经营者出售的进口货物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并非属于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违反了此条例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若化妆品上没有中文标识,则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予以处罚。
于是申请人在2023年3月29日在全国12315上面联系了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局,给申请人的答复是根据投诉做人反映的问题,**所工作人员与该商家负责人联系,告知该商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但该店负责人回复因家人生病目前在江苏徐州看病,该店暂未营业,等待其回来营业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将继续调查情况。**所执法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后期会继续调查,关于申请人要求赔偿问题,可以该店负责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问题不属于**局职责。
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信访,收到的答复是:“郑**先生:接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辖区单位对淮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店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人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于2023年4月11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货架上摆放的产品较少,该店负责人称目前在处理尾货,即将歇业,现场检查被投诉的产品用塑料包装外贴中文标识,该店负责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的进货票据。您要求赔偿问题,该商家不认可,建议您走司法途径。”
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2023年3月27日投诉就提到了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去现场调查取证,而是与商家负责人联系,告诉其投诉的事情,并且在申请人信访的回复中提到2023年4月11日才对商家进行调查取证,说道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于2023年4月11日该店进行检查,现场货架上摆放的产品较少,该店负责人称目前正有点处理尾货,即将歇业,现场检查被投诉的产品用塑封包装外贴中文标识,该店负责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的进货票据。申请人告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包裹的开箱视频可以提供,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他们以现场调查为主,不让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觉得不合理,因为申请人在2023年3月27日的投诉,被申请人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已经让商家有了更改商品的时间,在2023年4月11日的调查是没有意义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27日接到投诉后,通过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因在外地陪护住院家人,不在淮北。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其提供被投诉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索证索票。同时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了调查情况。该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投诉人的包裹及物流信息显示内容为“订单编号:77321345641****,发货时间:2023年3月26日,签收时间:2023年3月28日。
根据调查情况处理意见为:1、该公司提供的中文标签的产品及索证索票符合相关规定;2、投诉人投诉时间是在收到货之前,投诉本就不合理。
2、2023年4月6日接到信访后,该公司负责人能提供被投诉产品的相关索证索票及中文标签,不同意调解,该公司证据表明投诉人在2023年3月28日收到物品后,在2023年4月18日向该公司售后申请退货退款(已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该公司于当日同意退货退款,但一直未收到被退物品,所以无法退款。
根据调查情况处理意见为:1.该公司中文标签产品及索证索票符合相关规定。2.该公司负责人不同意调解,终止调解。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核实,行政行为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在小红书平台上购买了淮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后天气丹花献华泫水乳套盒。收到货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12315平台投诉,内容为“我在小红书上购买了后天气丹花献华泫水乳套盒,收到货以后我发现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我的诉求是退一赔十”。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通过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告知该商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但该店负责人回复因家人生病目前在江苏徐州看病,不在淮北。被申请人电话告知其提供被投诉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索证索票。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了调查情况。该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申请人的包裹及物流信息显示内容为“订单编号:77321345641****,发货时间:2023年3月26日,签收时间: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处理意见为:1、该公司提供的中文标签的产品及索证索票符合相关规定;2、投诉人投诉时间是在收到货之前,投诉本就不合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结果有异议。于是在2023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中心信访,内容为“我在小红书平台购买了后天气丹花献华泫水乳套盒,营业执照名称淮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货以后我发现这个产品是没有任何中文标签的,我这边有开箱视频作为证据,并且我也有相应的订单号以及交易截图,根据《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我的诉求是退一赔三”。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信访后,因该公司负责人能提供被投诉产品的相关索证索票及中文标签,不同意调解,该公司证据表明投诉人在2023年3月28日收到物品后,在2023年4月18日向该公司售后申请退货退款(已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该公司于当日同意退货退款,但一直未收到被退物品,所以无法退款。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处理意见为:1、该公司中文标签产品及索证索票符合相关规定。2、该公司负责人不同意调解,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该产品物流信息截屏;
2、协商记录;3、交易记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5、12345平台投诉截图;6、现场贴有中文标签的被投诉产品。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公司提供的中文标签的产品及索证索票符合相关规定。无证据表明被投诉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所销售产品属不合格产品“退一赔三”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先是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后来被投诉公司同意延期退货,最后申请人也没有在延长的期限内退货。并且,申请人的投诉时间是在收到货之前,投诉本就不合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投诉的案涉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当。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退一赔三”不予立案的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