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3】37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0-09 09:24

申请人:段**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因**建设项目,其本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快递单号:12727674985**)向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如下文件:1.征收申请人2.1亩承包地时制作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书,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2.同一征地批次本村所有被征收户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表。3.与申请人2.1亩承包地有关的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邮件追踪记录显示,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12日签收上述快递。截至2023年6月30日,淮北市相山区**街道办事处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复。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段**于2016年12月29日与**街道签订了**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建设范围与征收项目范围对照得出,**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不在**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中。根据现有资料未发现在**建设项目中有申请人主张的2.1亩地的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本人在**建设项目以下信息:1.征收申请人1.5亩承包地时制作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书,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2.同一征地批次本村所有被征收户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表。3.与申请人1.5亩承包地有关的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建设范围与征收项目范围对照得出,**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不在**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1项和第3项不在**建设项目中。涉及**建设项目所有被征收户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表已在**街道**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可随时前往查看。

2023年8月21日,**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项目分布图;2.**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段**与**街道签订的**街道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社区公告栏;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附有快递单的快递信封照片以及EMS官网邮件物流追踪查询单;6.《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被申请人2023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书》的送达回执和送达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人所列第2项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已在**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采取了合理的方式进行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又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所列第1项和第3项请求公开其本人在**建设项目事项,经查,申请人不在**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中。被申请人没有制作或者保存申请人在**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对此不具备公开的基础,但理应予以告知。被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违反信息公开时限规定,本机关予以指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予以答复,已经履行告知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