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3】45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0-09 09:26

申请人:宁**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申请人在2023年6月21日购买到特供酒作出的处理结果;

2、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被申请人所辖的范围内购买到了特供酒,市场监管部门让其出示的证明不相匹配,没有证明该酒的相关信息就作出处理完结,严重包庇商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宁**2023年6月21日全国12315平台1340603002023062193328955号投诉工单后,于2023年6月26日对被投诉人淮北市相山区**饭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经营现场没有申请人投诉证据照片中所示的“种子特贡酒”。

二、被投诉人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生产商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种子特贡酒”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种子特贡酒”本地供货商淮北金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材料见附件),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材料与申请人证据照片所示的“种子特贡酒”相符,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店内购买的该酒不是假冒伪劣产品,被投诉人合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三、申请人未能认真区分“种子特贡酒”的“特贡”与其在投诉内容中所描述的“特供”在文意上的明显区别,错误理解了2013年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的内容,申请人投诉的“种子特贡酒”是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生产并在白酒市场广泛流通的合格产品,不属于申请人自己认为的所谓“特供”酒,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索赔的请求权不成立,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要求处理结果合法合理,无须对该投诉进行重新处理。

四、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宁**年仅20周岁,自平台开通以来至今共投诉60次,举报1次,近期在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范围内的投诉多达14次,投诉频次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行为特征,诉求明显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职业索赔人的特点。该投诉和复议恶意曲解正常商品名称中“特贡”的合法含义,无理索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行为已超出合理消费范国,严重浪费行政资源,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恶意破坏营商环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占了其他消费者正当维权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对此种行为不能姑息,我局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要求。

审理查明: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饭店用餐,饮用了店内“特贡种子酒”。后经人告知,市面上不允许售卖“特供酒”,认为所饮酒为假冒伪劣产品,遂于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编号:1340603002023062193328955),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6月2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照片中所示的同种“种子特贡酒”。6月28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商淮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特贡种子酒”检测报告、配货申请派车单。被申请人于6月30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经核实,商家进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生产商资质,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发现商家销售假酒的行为,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另查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中规定“……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40603002023062193328955);2.商品图片;3.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4.供货商淮北金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配货申请派车单;5.“特贡种子酒”检测报告;6.陈列酒柜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61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种子特贡酒”,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商淮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特贡种子酒”检测报告、配货申请派车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商家销售假酒的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特贡”仅为该商品名称的一部分,并非规定不能使用的“特供”字样。综上,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