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结案反馈违法;
申请人称:
2023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辖区淮北市相山区**商行销售化妆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回复“投诉方面:我局已将你的诉求转达给被投诉举报人,该店同意对被投诉的商品进行退换,拒绝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举报方面: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我局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现被举报人已改正完成。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2.该链接已销售1.7万件,造成了大面积财产损失,不符合违法轻微情形,从处置决定来看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立案不符合办案程序。申请人认为应由复议机构纠正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回复行为明显不当,此案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之具有利害关系。依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
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商行提供了生产厂家广东业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
经核查,该店成立于2023年6月29日,截至2023年7月23日第一次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该店共销售该产品27个,成交额不足200元。相山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淮北市相山区**商行发布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后,责令改正,商家已及时改正。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淮北市相山区**商行经营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在拼多多商城“**故事店”店铺花费6.5元购买了一件采萃绿豆泥浆清洁面膜,因这款化妆品在该店铺主页宣称化妆品具有“去黑头粉刺、祛痘、淡化痘印功效”,而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该化妆品的功效备案为“清洁、保湿”,遂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成立于2023年6月29日,截至2023年7月23日第一次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共销售该产品27个,成交额不足200元。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商行提供了生产厂家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
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回复“投诉方面:被申请人已将其诉求转达给被投诉举报人,该店同意对被投诉的商品进行退换,拒绝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举报方面: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现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成。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及购买记录截图、产品宣传文字图片;2.产品功效备案信息;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4.生产厂家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5.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记录》;6.被投诉举报人整改后的照片2张;7.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网站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夸大商品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被投诉举报后,被投诉举报人能够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没有证据证明已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最迟应在2023年9月8日前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直到2023年10月7日才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进行答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7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