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虞**
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相山区**局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重新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9月13日购买的蛋黄酥,吃的时候发现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通过微信小程序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平台编号《13406030020231107054682**》。该局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食品的原材料及标签标识进行检查,现场查看食品容器上有标签标识及价格公示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五条定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1项2项跟二十一条定义,被申请人做出不立案查处的决定于法无据。申请人购买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滥用自主裁量权,行政不作为,包庇商家等情形,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执法行政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明白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是不是胡乱做出的回复,建议被申请人回家学习重新上岗。48-8号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安全,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如今,党中央和国务院又提出了以“四个最严”来确保安全的要求,为此,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紧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人民群众在“舌尖上的安全”然而被申请人丝毫没有意识到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四个最严”居然敢顶风作案,请求上级领导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绝对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建议对被申请人和商家是否有影响案件公正执法的关系进行调查,以及有关人员为什么不申请回避。
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据适用错误,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请相山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2023年9月13日购买的蛋黄酥,吃的时候发现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我局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手工糕点店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3MA2W3WO**)。
二、我局已将申请人的诉求转达给被投诉举报商家,该店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已通过12315回复投诉人办理结果。
三、淮北市相山区**手工糕点店,能够提供1.供货方资质证明(名称:徐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IMA1WCST**;经营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苏山村铜山货场东侧**);2.生产方资质(名称: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W62**;经营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号(江宁开发区)3.能够提供进货票据;4.能够提供“蛋黄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271990101004C)。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北市相山区**手工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被投诉举报食品“蛋黄酥”的食品容器及蛋糕底部标识的标签显示“品名:蛋黄酥、生产日期:2023年9月17日、保质期:5天”等内容。
综上,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3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商家淮北市相山区**手工糕点店处花费15.8元购买了“蛋黄酥”的糕点。申请人于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编号:1340603002023091457238**),投诉内容:“2023年9月13日购买的蛋黄酥发现没有标签标识,回家百度查询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怀疑是三无产品。”9月17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手工糕点店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被投诉举报食品“蛋黄酥”的食品容器及蛋糕底部标识的标签显示“品名:蛋黄酥、生产日期:2023年9月17日、保质期:5天”等内容,不存在申请人投诉反映的问题,该店美团外卖网店的被投诉举报食品的销售页面也显示“保质期:常温5天”,被投诉举报人还提供了该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3MA2W3WO**);供货方资质证明(名称:徐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IMA1WCST**);生产方资质证明(名称: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W62**);被投诉举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271990101004C)。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反馈内容为:“经现场检查,市场所执法人员前往商家进行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后厨卫生符合要求,该店食品上有相关标签标识,其负责人同时提供了相关购进票据等,您诉求问题,该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11月7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12315平台就上述同一事项进行了举报(举报编号:1340603002023110705468**),举报内容:“2023年9月13日购买的蛋黄酥,吃的时候发现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11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检查,该店证件齐全,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食品的原材料及标签标识进行检查,现场查看食品容器上有标签标识及价格公示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手工糕点店购买的被投诉举报食品支付凭证截图1张;2.申请人的投诉单号134060300202309145723**和申请人的举报单号1340603002023110705468**;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4.被投诉举报食品的进货票据1张和检测报告1份;5.被投诉举报食品的供货方的资质证明2张;6.被投诉举报食品的生产方的资质证明1张;7.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现场查验照片2张;8.被投诉举报食品的线下店的标签标识和美团外卖网店上的标签标识共计3张;9.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反馈信息记录。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食品存在“无标签标识”问题,且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无论是在线下实体店的检查中还是美团外卖上的网店销售页面中,均未发现“无标签标识”的被投诉举报食品。即被投诉举报人处的被投诉举报是食品均有标签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