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3〕84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06 11:41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相复决〔2023〕84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4作出的《关于张**投诉举报淮北**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淮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出具《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向我(消费者)召回过涉案产品,我也未曾收到过涉案产品召回通知,无法认定涉事经营者履行了召回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召回到位;

二、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给我的产品给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人身、精神等方面的危害;

三、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已经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根据被申请人查明事实,说明涉事经营者生产过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存在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本人投诉内容为包装宣传违规违法,而并非质量存在问题,故经营者所提交的检测报告与本人投诉内容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混淆视听,根据该检测报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符合行政执法法律规定。

六、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仅认定检测报告,最终导致其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合上述情况及被申请人的回复,由此可见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并未责令其退回费用并赔偿,亦未没收其违法所得。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现向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你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11月2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作出了回复如下:

1、张**:关于你举报投诉淮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的相关事宜,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3日电话联系告知你受理事项,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举报方面,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淮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生产和成品库内均未发现有标注为香辣烤腿、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成品或包材。经核实,该公司之前确实生产过标注为香辣烤腿,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后来在公司负责人核查下已发现了该问题,现在已经全部改正,不在使用标注为香辣烤腿,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包材。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鉴于“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为合格产品,且该公司已经改正上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故不予立案。

投诉方面,该公司拒绝与你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故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你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在**生鲜超市花费2元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淮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腿(盐焗味)”(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 2023 年7月9日,产品条码:6970660432364)。到家细查后,认为其购买的食品名称为“烤腿”,但其配料表实际使用的并不是鸭腿,而是翅膀的部分鸭翅跟,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遂通过国内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当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已受理该事项。10月25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回复内容大致为:“麦得赞烤腿(45克)”产品在包装袋正面已明确标注了“鸭翅根”字样,配料表上也明确标注了“鸭翅根”,你的投诉举报请求不成立。并于10月25日,通过国内挂号信(XA277073375**)邮寄给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到“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标签问题,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之前确有生产过标注为香辣烤腿,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现在已经全部改正,不再使用标注为香辣烤腿,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包材。并且被投诉举报人生产和成品库内也未检查到标注为香辣烤腿、配料为鸭翅根的“麦得赞香辣烤腿”成品或包材,且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11月24日被申请人再次书面回复申请人,大致内容为:1.举报方面,鉴于“麦得赞香辣烤腿”产品为合格产品,且该公司已经改正上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不予处罚,故不予立案。2、投诉方面,该公司拒绝与你调解,故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的决定,遂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2日举报投诉信;

2.所购产品“烤腿(盐焗味)”照片2张;

3.所购产品“烤腿(盐焗味)”票据1张及账单1张;

4.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

5.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书面回复;

6.国内挂号信(XA27707337534)收据1张;

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

8.“麦得赞香辣烤腿”商品改正后的包装图片2张;

9.“麦得赞香辣烤腿”商品的检验报告1份。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4作出的《关于张**投诉举报淮北**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是针对“麦得赞香辣烤腿”商品包装标签的问题,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购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麦得赞“烤腿(盐焗味)”商品包装标签的问题,对于“麦得赞香辣烤腿”商品包装标签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不予审理,仅审理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书面回复。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麦得赞“烤腿(盐焗味)”的包装袋,可以发现该包装袋正面已明确标注了“鸭翅根”字样,配料表上也明确标注了“鸭翅根”,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涉案产品麦得赞“烤腿(盐焗味)”产品的标签标示符合上述规定,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嫌疑。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不成立。此情况已经在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关于张**投诉举报淮北**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中予以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