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3】59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2-20 11:42

申请人:曹**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对其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处理,于2023年9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安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食品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不服,具体内容如下:根据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问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7营养声称,产品进行了营养声称:(1)产品正反面包装证明“高钙502mg每100g”;(2)产品名称“高钙”奶酪谷物棒,所以产品配料表中的“碳酸钙”属于营养添加剂使用,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为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此次行政复议,望复议机构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申请人请求邮寄或邮箱书面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8月1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2023年9月7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作出了回复。

申请人曹**投诉举报安**食品公司生产的“高钙奶酪谷物棒”产品违反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事宜。经查明,**食品公司生产的“高钙奶酪谷物棒”产品配料中的碳酸钙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并非是当做营养强化剂使用的,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2中规定,碳酸钙可作为膨松剂添加在膨化食品中。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中已明确表明,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该产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钙”含量,符合上述规定。

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问答二十二“按照附录A进行强化的营养素如何进行声称”指的是确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的营养素应当如何进行声称,并非是指进行了营养声称的营养素是营养强化剂。

关于申请人要求告知相关信息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投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出示。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全面、客观观、公正、及时的调查核实,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请复议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审理查明:2023年7月28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babypantry光合星球旗舰店花费62.70元购买了3盒高钙谷物棒,生产单位为**食品公司,后认为该产品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钙”,违反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遂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该书信要求:1.被投诉举报人**食品公司赔偿1000元,并对**食品公司进行查处,奖励申请人。2.将案件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书信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6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8月1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9月7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通过邮寄挂号信作出了回复:经调查,**食品公司生产的“高钙奶酪谷物棒”产品配料中的碳酸钙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并非是当做营养强化剂使用的,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2中规定,碳酸钙可作为膨松剂添加在膨化食品中。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续,矿物质(不包括钠),含量每100g中≥15%NRV、每100mL中≥7.5%NRV或每420kJ中≥10%NRV可以声称:‘高或者富含X’。”

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问答二十二“按照附录A进行强化的营养素如何进行声称”指的是确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的营养素应当如何进行声称,并非是指进行了营养声称的营养素是营养强化剂。”

申请人要求告知相关信息的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出示。

另查明,2022年11月16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标签审核报告》显示:经审核,改标签所审核项目符合审核依据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商品外包装图片及购买凭证截图;2.《曹**投诉举报安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标签审核报告》。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8月17日电话联系告知受理情况。经调查后于9月7日予以回复,程序合法。

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2中规定:“表A.2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碳酸钙可作为膨松剂添加在膨化食品中。”经核查,结合包装标示含量,本案中涉案产品配料中的碳酸钙即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明确表明:“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续,矿物质(不包括钠),含量每100g中≥15%NRV、每100mL中≥7.5%NRV或每420kJ中≥10%NRV可以声称‘高或者富含X’。”本案中,涉案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商自愿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钙”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之规定;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g该产品中钙含量为502mg,63%NRV,超过规定的15%NRV,故涉案产品名称为“高钙奶酪谷物棒”,并进行营养声称“高钙502mg每100g”符合规定。

申请人引用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问答二十二/二十三“按照附录A进行强化的营养素如何进行声称”,该项指的是确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的营养素应当如何进行声称,但本案中涉案产品并非营养强化剂,仅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营养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投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该案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出示,并无不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作出的书面答复的内容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EMS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