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在淮北市12345对申请人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0月2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无标签的月饼,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食品安全法》遂通过淮北市12345举报。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进行办理,于11月1日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GB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等规定,应当在食品上标注标签,而被举报人所销售的产品无标签,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没有及时把标签加贴为由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当时消费时申请人的拍照和产品照片,故能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存在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反馈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12345留言,并对被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食品经营部开展调查。经调查,申请人购买的“月饼”系成品盒装月饼进行拆零销售,被举报人能够提供上述盒装月饼标签及生产商家资质证明,标签上标明生产商为合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60天等内容,被举报人零售上述月饼时未加贴标签。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被举报人已不再销售上述月饼。被举报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鉴于被举报人能够提供上述月饼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淮北市相山区**食品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对淮北市相山区**食品经营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处理此投诉举报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取证,无行政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0月27日在淮北市相山区**食品经营部购买了三块无标签月饼,便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淮北市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本人于10月27日在相山区泉山路店名为淮北市**店购买三个月饼,该涉案产品均无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到现场进行核查,11月1日通过淮北市12345回复称“10月31日,经现场检查商家销售的月饼,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商品外包装上有食品标签,生产商是合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60天,商家拆零销售,没有及时把标签加贴,截止检查当日商家店内已经不再销售该商品,已告知您相关检查情况。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与南黎所联系,联系电话:30773**”。申请人不服该回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淮北市12345热线留言及回复截图;2.购买的产品图片;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3.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印有食品标签商品外包装图片等。
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为方便销售将购进的预包装月饼进行拆零销售,所售小块预包装月饼上无相应标识,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被举报后,被举报人能够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原商品外包装标识等,并不再继续拆零销售。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已造成危害后果,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淮北市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到现场进行核查,11月1日通过淮北市12345进行回复。回复的内容可以推定为将未立案结果予以告知,但应予明确,虽然略有瑕疵,但是不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