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在淮北市12345对申请人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11月6日在被举报人淮北**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处按摩,其在美团上宣传是80分钟精油spa,但是申请人在技师进出房间时均予以录屏,认为被举报人存在服务欺诈等行为便通过淮北市12345进行举报,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进行办理,被申请人在办案期间申请人将视频通过其邮箱(2769953**@qq.com)发送给执法人员,于11月10日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已提供技师进出房间的时间,未让被举报人提供当时相应的证据,故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证据,故被申请人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反馈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举报商家淮北**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8P4EB**)。
被申请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但提供的两段证据视频并不能看出起止时间,证据不足,无法判定该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行为。
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该店证照齐全、店内有价格公示。每个房间墙面设有平板,店内负责人告知该平板是记录服务人员的上钟时间和下钟时间,会在结束前5分钟会提示。并表示不会存在未满80分钟。综上,1、申请人所称问题商家不予认可;2、申请人举报问题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在美团平台店铺“**足道·采耳SPA”花费269元购买一份“周年庆轻奢SPA”,美团上标注为“80分钟全身精油SPA”。平台店铺“**足道·采耳SPA”经营者为淮北**健康养生有限公司。消费当天申请人在技师进出房间时均予以录屏,认为被举报人存在服务欺诈等行为,于11月7日通过淮北市12345进行举报,称“本人于11月6日在淮北**健康养生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销售购买spa,按摩技师于19点30分进来,20点37分出去,其在美团宣传是80分钟精油spa,本人认为其涉嫌虚假宣传、服务欺诈,请求查处(相山区惠苑路中央花园北区10栋401室)”。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店内有价格公示。每个房间墙面设有平板,该平板是记录服务人员的上钟时间和下钟时间,会在结束前5分钟会提示,不会存在未满80分钟的情况。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商家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店内有价格公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询问该店负责人,该店表示每个房间内的墙面有平板,系记录服务人员的上钟时间以及下钟时间,在结束前5分钟会提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两段视频投诉举报问题,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无法判定该店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与相南市场所王宇联系,联系电话:3330315。”申请人不服此回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淮北市12345热线留言及回复截图;2.美团平台购买的产品截图;3.现场核查图片及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仅提供按摩技师进出各一次房间的时间节点,且按摩技师一次出房间的时间节点不能说明本次服务结束,无法证实被举报人提供服务未满80分钟,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结果,该店证照齐全、店内有价格公示,时间设施完善,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相关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淮北市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11月9日到现场进行核查,11月10日通过淮北市12345进行回复。回复的内容可以推定为将未立案结果予以告知,但应予明确,虽然略有瑕疵,但是不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0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