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4〕131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1-15 15:12

    申请人:肖**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服,于2024年10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淮北**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54248188535)邮寄,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签收,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政府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 92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作出了书面回复, 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寄出该回复,经查询,2024年10月3日申请人本人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答复材料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故申请人所称的没有收到受理告知与事实不符。

举报方面: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打开申请人所称的拼多多店铺,未发现有“150包0.1抢”的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公司负责人称是之前的确有这种抢购活动,在活动结束后未能及时更改宣传图片,现已经更改了宣传图片,鉴于该公司已改正上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奖励。

投诉方面: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予以受理,该公司称可自行在平台上申请退货退款事宜,拒绝与申请人调解其他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综上,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核实,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请复议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9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92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作出了书面回复,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寄出该回复,经查询,2024年10月3日申请人本人签收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物流信息截图2.关于肖勇投诉举报淮北**公司相关事宜的回复3.被申请人邮寄的快递物流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92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