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5〕2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3-25 15:21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回复不服,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购买了一款醒酒防醉糖,本人当晚食用之后无任何效果,后本人经查询涉案产品并无醒酒、防醉、解酒等功效,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欺诈行为。申请人认为上述涉案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4通过邮政挂号信(XA54703130037)的方式邮寄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依法履职,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7日签收之后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短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案中被举报人虽然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但是是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通知之后才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并未达到消除危害后果,修复违法状态这两大要素。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对象,被举报人其违法行为真实存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从始至终被举报人都没有积极联系申请人消除危害后果,修复其违法行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本案认定被举报人消除违法后果应当是被举报人采取措施尽可能消除因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若被举报人未消除对申请人的侵害,行政机关认定其已经改正属于显失公平原则,有违公序良俗,本案中申请人未标明任何诉求,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连最基本的退货退款都不愿意接受,由此可见被举报人其主观意识就存在恶意行为,仍然属于拒不改正,恶意不消除危害后果。

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明确表明:本人本人仅同意贵单位采用电子邮件、书面邮寄的方式与本,人联系,不同意其他方式。可被申请人依然使用手机短信对申请人进行告知,严重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综上,恳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刘治关于淮北**公司销售的醒酒防醉糖的投诉举报,经核查,举报人举报事项属实。经调查,该店销售的糖从拼多多网店“醒9食品旗舰店”购进,为草本植物维生素软糖含葛根成分,能提供商品自检报告,被举报人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拼多多平台商家商品主页宣传用语“解醒9糖葛根能解醒糖随身携带千杯快速喝酒应酬神器糖解醒片不醉”,当事人直接借鉴宣传,鉴于能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未构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

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及时改正的情况。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至今共投诉 75次,举报83次,举报频次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行为特征,该行为已超出合理消费范围,严重浪费行政资源,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恶意破坏我区营商环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侵占了其他消费者正当维权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对此种行为不能姑息,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11月2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淮北**公司购买一款“应酬醒9糖花费7.58元,认为涉案产品并无醒酒、防醉、解酒等功效,遂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本人回复。” 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0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您的举报(21340603082024112509479316编号)已办结。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举报人举报属实。经调查,该店销售的糖从拼多多网店购进,为草本植物维生素软糖,含葛根成分,能提供商品自检报告。直接转拼多多平台商家宣传用语,鉴于能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未构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办理单位:相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3058237”申请人不服该回复,遂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至今共投诉84次,举报235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购买记录截图;2. 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图片、短信告知不予立案截图3. 全国12315平台查询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所作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有别,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