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回复不服,2025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请求确认相山区**局未依法履职行政行为违法;
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道歉并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购买了被申请人辖区**店铺套餐,投诉举报该店铺无自制饮料资质,自制饮料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信息,发起投诉举报。后收到相山区**局2025年6月26日回复,申请人认为案件已经终结,对于相山区**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职行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相山区**局未依法履职,相山区**局只征求被举报人意见,未曾征求举报人意见,随意剥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未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能体现行政行为的时效性和严肃性,便于确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也利于监督部门核查市场监管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保障行政程序的合法公正。申请人投诉举报函里要求给予奖励,相山区**局也未告知是否奖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存在严重懒政、不作为、不履职行为,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申请人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6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2025年6月26日将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依法履职,符合法定程序。
二、投诉方面: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与商家联系,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举报方面:1.被举报人淮北**公司,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自制饮品制售;2. 其经营的自制饮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信息的行为,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成,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将回复邮寄给申请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举报人有作成或加重对被举报人处罚的请求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受理,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花费346元在**店铺就餐,认为店铺无自制饮料资质,自制饮料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信息,6月3日向被申请人发送《投诉举报函》要求“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2.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本人只接受书面回复);3. 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与商家进行沟通,商家拒绝调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被举报事项已整改。被申请人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告知书》称“我局收到你投诉举报淮北伊兹铁板烧的相关材料。经核查:1、被投诉举报人企业名称:淮北**公司,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自制饮品制售:2、比经营的自制饮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信息的行为,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成,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投诉方面,我局已将你的诉求转达给被投诉举报人,但被投诉举报人拒绝与你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故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申请人在美团平台购买铁板自助套餐截图和案涉饮料照片;2.《投诉举报函》;3.《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告知书》;4.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投诉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属于应当终止调解情形。举报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案涉商家并已整改,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回复,已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的过程中,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