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欢,职务:局长。
第三人一:安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二:杨某。
第三人三:赵某。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申请相关事项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重新调查并予以查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申请相关事项的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1月17日申请笔迹鉴定,本机关于4月14日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