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欢,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2025年2月8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