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5〕6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4-21 10:14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与桓谭路交汇处西北角院内任圩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5日作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做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社区一组**号拥有合法房产一处,2017年该处房屋被纳入“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申请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已授权其女儿任**在《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并已按照协议约定拿到相应补偿。2024年12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追缴征收补偿款868774.4元。

申请人认为,在本次征收项目中,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协议,该协议没有任何解除、变更情形,原告并未多领取补偿款,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入户登记调查,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宅基地面积情况进行了确认,被申请人应根据确认情况依法对申请人给予补偿。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与事实况相悖,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府依法审查该《任圩社区违规缴告知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根据 2024年10月10日相山区发布的《征收安置领域违规补偿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在履行中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女儿任**与任圩街道办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2017RW1-***:面积96.42平米、编号为2017RW1-***:面积69.98平米,合计166.4平方米)存在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获取违规补偿款问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被申请人于 2024年12月25日对申请人下发了《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因补偿协议的签订人为任**,该告知书告知对象存在错误,现已对该告知书撤销,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撤销决定。申请人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已不复存在,对其申请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7〕***号),同《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予以了公告。该《决定》确定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原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受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的委托,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被申请人即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负责。

2017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女儿任**签订了两份征收补偿协议,分别为编号:2017RW1-***《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面积96.42平米)、编号2017RW1-***《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面积69.98平米)。

2024年4月29日,中共淮北市相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征地拆迁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相纪发〔2024〕18号),在对案涉征地拆迁工作开展的整治中,发现任圩社区两委(自改委)没有严格执行相政〔2017〕118号《征收决定》文件中的宅基地认定办法“6.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补偿…”的规定,进而使得案涉被征收地块中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认定为了部分被征收户的宅基地,多补偿了部分被征收户的征收补偿款。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2017年8月24日与你户签订的协议编号为:2017RW1-***《征收补偿协议》中关于宅基地的认定面积有误,你户存在占用集体道路建房166.4平方,违规获取宅基地违规补偿款868774.4元的问题,特向你追缴。申请人不服上述告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人复议。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作出了《撤销决定书》,其内容: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作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现因该告知书告知对象错误,经本机关审查,决定予以撤销。2月14日,被申请人将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征地拆迁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3.《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1-***)、《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1-***);4.《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5.《撤销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的事实依据之一是,协议编号:2017RW1-***的《征收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中的被征收户并非申请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向被申请人退缴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因此,虽然被申请人是向申请人作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但是该行政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带来实际的损害。且被申请人已发现2017RW1-***的《征收补偿协议》并非与申请人签订,已自行撤销案涉行政行为,本机关将此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不愿撤回复议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任圩社区违规追缴告知书》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