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5〕7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4-30 10:17

申请人:巫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欢,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下称回复函)中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举报淮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案外人)涉嫌销售**友味烤腿鸭翅根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责令案外人改正,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如对此行政行为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程序违法,不作为。

2.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举报案外人事项进行查封,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去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懒政不作为

3. 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举报案件,确认了案外人违法,只是责令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申请人不予认同,产品问题条码并不是整改项,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处罚,但是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从轻处罚情况,属于避重就轻,包庇企业,行政不作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并未责令其退回费用并赔偿,也没有没收其违法所得。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限期改正及下架处理是被举报人的法定职责,并不能作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依据,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

举报方面:经核实,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属实,淮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改正上述行为,且该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召回方面: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符合自愿召回的情景,并非强制性召回。

另外,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故我局决定不予奖励。

投诉方面:申请人的投诉我局予以受理,淮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可自行与销售单位协商退货退款事宜,但拒绝与申请人调解其他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为了规范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统一文书式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最新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市场监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该文书式样并无告知救济途径的内容。淮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改正上述行为,且该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未进行立案,故并不存在查封扣押的事项。我局认为该公司已改正上述行为,且该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的特征来看,申请人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基于本法产生合法权益,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举报人有作成或加重对被举报人处罚的请求权。

综上,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核实,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请复议机关作出审查決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路北段857号东来盛购物产场,花费5元购买了案涉商品**友味烤腿鸭翅根,后认为案涉商品涉嫌使用未通报编码信息的商品条码,于2024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回复,具体内容如下:举报方面,经核实,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属实,该公司已改正上述行为,且该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召回方面,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属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符合自愿召回的情景,并非强制性召回。另外,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奖励。投诉方面,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予以受理,该公司称申请人可自行与销售单位协商退货退款事宜,但拒绝与申请人调解其他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中的不予立案部分,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投诉举报书;2.案涉商品实物图;3.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告知书;4.案涉商品购物小票、付款证明;5.案涉商品条码溯源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所作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