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5〕14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5-12 14:58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欢,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市监政务告知(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8日通过邮寄(XA587********)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1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相市监政务告知(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议。并使用邮政物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告知书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的“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公开你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7、接收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11、你局 2023年的年度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统计信息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同样形式的记录信息)。12、你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的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13、你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16、案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者材料。”被申请人决定部分不予公开、未依职权属于错误:

(1)、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等,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2)、针对上述第 11项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但被申请人的公开网址不能准确获取上述信息,其公开答复明显不当。

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的年度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经过申请人后续查询属于卫生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错误。

(3)、针对上述第12项申请属于被申请人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上述信息系被申请人在2023年日常监督检查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错误。

(4)、针对上述第13项申请,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错误。

(5)、针对上述第16项申请申请人系投诉人为知晓投诉事项是否得到公平公正处理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于法有据,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6)、针对申请人申请的贵单位2022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

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

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

息,采购的结果。被申请人未作出公开答复处理属于明显不当。

二、被申请人在制作文书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本人崔某某,被申请人制作告知书书写成崔冬冬,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申请人并不知晓被申请人在制作过程中是否有意为

之;

三、被申请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法行为

申请人申请的第13、14、15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我局未对此类信息进行社会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一步,申请人将视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我局不予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

(1)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公开你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不包括具体处理某一项投诉举报承办人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2)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11、你局2023年的年度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统计信息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同样形式的记录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条例。我局决定不予公开。其中,“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已在相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主动公开,查阅路径: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领域公开食品药品监管 > 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相关信息网址:

https://www.hbxs.gov.cn/zwgk/grassroots/column/33?c at Id=5651

申请人可自行查询。

(3)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12、你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的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条例。我局未检索到此类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其中, “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已在相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主动公开,查阅路径: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领域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 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网址:https://www.hbxs.gov.cn/zwgk/grassroots/column/33?c at Id=5551,申请人可自行查阅。

(4)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13、你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内容;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5)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16、案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者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故并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

(6)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4、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故并不存在答复处理不当。

三、申请人提出的我局在制作文书中存在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于工作疏忽,并不存在有意为之。现已进行更改,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四、申请人提出的我局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问题。经核查,申请人申请的“13、你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14、你机关2023年度接收消费者诉求次数信息,投诉举报类的案件数量信息,调解率成功率信息。15、你机关2023年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内容;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

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政息不存在,并说明缘由。故并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以及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的数量、频次等行为来看,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人显然不是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而是以此为要挟为其投诉举报事项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后依法受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核实,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请复议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淮北市某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其投诉举报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对淮北市某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中存在不作为,2024年12月18日,填写了1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1.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2.2022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和你机关年度办公打印机和打印纸的预算信息;3.处理上述投诉案件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4.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5.2023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6.2023年度的餐具饮具集中消号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统计信息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同样形式的记录信息);7.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的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 8.2023年度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023年度接收消费者诉求次数信息,投诉举报类的案件数量信息,调解率成功率信息;9.2023年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10.上述案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者材料,以确认是否为被投诉人真实拒绝调解”共计10份信息公开申请。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16日作出相市监政务告知〔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答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您所申请的“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公开你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7、接收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者决定受理的书面材料。11、你局2023年的年度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统计信息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结果信息(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同样形式的记录信息)。12、你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的日常检查监督的结果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13、你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16、案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者材料。”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申请的“3、处理该投诉的机构名称(如某个处室或者派出机构)和处理投诉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6、你机关所有工作机构的名称。”已在相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主动公开,查阅路径: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相关信息网址:

https://www.hbxs.gov.cn/zwgk/public/124/62936456.ht al

您可自行查阅。

您申请的“4、贵单位2022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合计年度该项服务支出决算,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5、你局年度办公打印机和打印纸的预算信息。10、贵单位2023年度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财政支出来源(预算)以及支付给各家律所的支出费用清单”属于办公经费,已计入年度总预算。已在相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主动公开,查阅路径: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资金 > 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 本部门预算相关信息网址:

https://www.hbxs.gov.cn/zwgk/public/column/124?type= 4&action=list&nav=3&catId=4741611

您可自行查阅。其中“4、该项服务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时间,采购的相关代理机构信息,采购的相关招标的过程情况信息,采购的结果。”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我局不予公开。

您申请的“9、贵局负责分管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举报(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已在相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主动公开,查阅路径: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机构领导 > 领导简介

相关信息网址:

https://www.hbxs.gov.cn/zwgk/public/content/62947881您可自行查阅。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您所申请的“14、你机关2023年度接收消费者诉求次数信息,投诉举报类的案件数量信息,调解率成功率信息。15、你机关2023年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我局未对此类信息进行社会公开,该信息不存在。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在12315平台上提出投诉58次、举报63次。因投诉举报淮北市某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因对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次,因信息公开处理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作出投诉举报的回复;2.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全国12315平台查询记录;5.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并无为其制作信息进行答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16日作出相市监政务告知〔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10份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投诉举报事项等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公开与否都不影响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