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杰,职务:主任。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安置补偿。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任圩街道办事处关于徐某某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并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尽快对申请人进行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家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相山区任圩街道任圩社区二组,实际拥有宅基地495平米,编号为5**。2017年,被申请人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仅按照386.88平米对申请人进行了安置补偿。对于剩余的108.12平米至今仍未补偿。
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此事,并于2024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书面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第二天收到该申请书后,超过60日内未对申请人作出合理的安置补偿,也未做任何回复。为此,申请向贵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贵府相复决〔2025〕149号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回复。现被申请人于2月14日作出了一份《任圩街道办事处关于徐某某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被申请人在该《回复》中罔顾事实、推卸责任,拒绝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未能恰当履行其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对其家庭户宅基地进行了补偿。
1983年,任圩街道办事处任圩社区(原任圩大队)因朱庄煤矿采煤塌陷老村庄整体搬迁至此。村庄统一搬迁前,经大队、村民代表共同研究,决定分配给当时户籍在册村民每人一间宅基地(原始统一分配为南北长25米),申请人家庭分得4间宅基地。2017年,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功能,相山区政府安排实施任圩社区棚改项目,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棚改项目启动后,宅基地认定方法为,核加每户房前屋后各0.5米滴水共26米认定宅基地南北长度,申请人4间宅基地合计面积为386.88平方米,征收编号520(该户登记在申请人丈夫梁**名下)。2017年8月26日,该4间已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T-**0、2017RWT-**1。
二、申请人要求对108.12平方米宅基地进行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社区宅基地统一分配记录,并结合国土部门提供的2006年城市地籍调查图和2013年相山区航拍正射影像图,申请人要求的108.12平方米为任圩街道余庄社区瓷厂土地,实际为集体土地,并非申请人家庭户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该事实已经相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6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所要求的108.12平方米宅基地为余庄社区集体土地上建成的8间房屋中的一部分,申请人丈夫梁**利用自己负责社区二组棚改工作的职务便利,出具虚假宅基地权属情况说明、制作虚假的调查笔录,伙同他人将该8间房屋的宅基地违规认定为其亲属梁*、梁**、陈**、丁**四人名下。申请人提出对此地块按照宅基地进行补偿是不合理诉求。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合法宅基地进行了合理补偿,申请人提出的再次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1986年,淮北市相山区任圩镇原任圩村(社区)因煤矿采煤塌陷整体搬迁至新址后,统一分配了宅基地。申请人户分得4间宅基地。2017年8月2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7〕118号,以下简称《决定》),同《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一并予以了公告。该《决定》对任圩一期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确定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原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受相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的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被申请人即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具体范围为南湖路东、淮海东路南,涉及被征收居民292户,申请人户作为被征收户,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时,经对申请人户所居住宅基地测量,绘得《任圩社区棚户区房屋平面图》一份。该图表明,申请人户(房屋编号:***)宅基面积为386.88平方米。2017年8月26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征收补偿协议,分别为《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T-**1)、《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T-**0),两份协议共核定申请人户宅基地面积386.88㎡,并给予相应补偿。
2024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安置补偿申请书》,邮寄单号:1335****1820,该《申请书》称,申请人实际拥有宅基地495平方米,编号为520。2017年,被申请人进行任圩棚户区改造时,仅仅按照386.88㎡的宅基地对申请人进行了补偿,至今仍有108.12㎡宅基地一直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任圩街道办事处关于徐某某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认为已经对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予以了合理补偿。申请人要求再对多出的108.12平方米宅基地进行安置补偿,无事实依据。申请人收到上述《回复》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完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安置补偿申请书》及其邮寄单号(1335****1820);2.《关于徐某某宅基地分配的情况说明》;3.《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相政〔2017〕118号);4.《任圩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T-**1)、《任圩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2017RWT-**0);5.航拍图、地籍图、任圩社区房屋分布图3张、任圩二组棚改实测记录5张;6.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任圩社区棚户区房屋平面图》、7.《任圩街道办事处关于徐某某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及其的微信送达凭证2张;8.(2022)皖06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案涉《补偿方案》第七条载明“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二)宅基地认定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村(居)委会、项目自改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结合实际共同认定,村(居)委、自改委、经办人要签字,镇(办)、国土、审计要签署意见,区政府审核小组认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要进行抽查审核。宅基地认定的原则性规定:5、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2000年12月1日前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村(居)原始统一分配记录,并结合国土部门提供的2006年城市地籍调查图和2013年相山区航拍正射影像图进行认定;每户超过220m的,征收实施单位和村(居)委会要在调查了解基础上,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字,征收实施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进行认定。”被申请人按照上述征收方案法定程序认定申请人户宅基地面积为386.88㎡,并且同申请人签订的两份征收协议中也载明了核定补偿的宅基面积是386.88㎡。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户宅基地面积予以了安置补偿。
申请人主张的“其实际拥有宅基面积为495平方米,除了上述386.88平方米,仍有108.12平方米至今仍未补偿。”这一事实证据不足。因为其提供的《关于徐某某宅基地分配情况的说明》,仅能证明:其所在社区认为其仍有60平方米的宅基地未履行安置补偿。但是根据案涉区域的《补偿方案》中关于宅基地认定办法相关内容可知,仅有社区的证明显然达不到申请人对多出的宅基地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即无法据此认定申请人还享有108.12平方米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若申请人坚持认为自己在任圩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中仍有部分宅基地没有依法得到安置补偿,建议申请人按照征收决定中《补偿方案》规定的宅基地认定办法的法定程序申请宅基地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