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