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淮北市相山区某某百货商行事项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2026年5月13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