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某某等十三人。
被申请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山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6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山分局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完整、合法的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均为安徽省淮北市某某批发购物中心(原东某楼批发市场地块)商铺业主,案涉项目的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容积率变更、地下停车场改商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消防合法性,直接关系申请人产权安全与经营权益。2026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地块容积率多次变更(1.5→2.0→2.13→2.68)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3.案涉地块地下一层停车场变更为商铺的审批文件及备案资料;4.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住建部门监管档案;5.项目总平面设计图、建筑/结构专业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项目全套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地下空间、各层平面、立面、剖面); 7.项目消防设计方案、消防设施图纸、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验收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8日签收该申请,并于2026年3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但该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称不由其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针对性答复,可公开的需提供完整信息,不予公开或无法提供的需书面说明理由。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进行任何答复,未履行法定的完整答复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确认涉案项目的核心审批文件、变更材料、竣工图纸、消防验收等是否完整,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第十四款的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全部复议请求。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系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设派出机构,职能系协助市局做好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估选址等工作,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故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申请公开文件不属于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山分局的制作及保存范围,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3月5日回复的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符合撤销条件,被申请人亦不承担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全部复议请求。申请公开文件部分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请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务公开。
经审理查明:
2026年2月26日,申请人于某某等十三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相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公开:“1.原东某楼批发市场地块(现某某批发购物中心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地块容积率变更(1.5至2.0、2.0至2.13、2.13至2.68)的申请材料、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后续容积率变更批示的全部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3.该地块地下一层停车场变更为商铺的审批文件及备案资料;4.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住建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档案;5.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建筑专业图、结构专业设计图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6.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含地下空间、各层平面、立面、剖面等全套竣工图); 7.消防相关材料: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消防设计方案、消防设施设计图纸、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验收图纸。”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3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经查询,我单位无上述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之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按照我单位职责,以上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制作,故本单位无法提供。”3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告知书,3月11日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因对该告知书内容不服,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职能介绍;2.《相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4.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职能是协助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建设用地管理等,未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涉及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七项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3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