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6〕7号)

来源: 相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7-10 15:05

申请人:于某某等十三人。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完整、合法的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均为安徽省淮北市某某批发购物中心(原东某楼批发市场地块)商铺业主,案涉项目的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容积率变更、地下停车场改商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消防合法性,直接关系申请人产权安全与经营权益。2026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地块容积率多次变更(1.5→2.0→2.13→2.68)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3.案涉地块地下一层停车场变更为商铺的审批文件及备案资料;4.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住建部门监管档案;5.项目总平面设计图、建筑/结构专业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项目全套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地下空间、各层平面、立面、剖面); 7.项目消防设计方案、消防设施图纸、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验收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签收该申请,并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但该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称由别的部门保管,推诿给其他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针对性答复,可公开的需提供完整信息,不予公开或无法提供的需书面说明理由。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进行任何答复,推诿给其他机关,未履行法定的完整答复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确认涉案项目的核心审批文件、变更材料、竣工图纸、消防验收等是否完整,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第十四款的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3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答复,2026年4月2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依据《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相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区级政府权责清单区级公共服务清单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及镇(街道)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相政〔2023〕47号)文件要求,被申请人没有相关权责,申请人所要求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经审理查明:

2026年3月4日,申请人于某某等十三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相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公开:“1.原东某楼批发市场地块(现某某批发购物中心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地块申请容积率变更(从1.5至2.0、2.0至2.13、2.13至2.68)的申请材料、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后续容积率变更批示的全部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凭证;3.该地块规划的地下一层停车场变更为商铺的审批文件及备案资料;4.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文件、住建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档案;5.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建筑专业设计图、结构专业设计图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6.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地下空间、各楼层平面、立面、剖面等全套竣工图); 7.消防相关材料: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消防设计方案、消防设施设计图纸、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验收图纸。”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经审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答复如下: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原东某楼批发市场地块(现某某批发购物中心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2.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地块申请容积率变更(从1.5至2.0、2.0至2.13、2.13至2.68)的申请材料、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后续容积率变更批示的全部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凭证;3.该地块规划的地下一层停车场变更为商铺的审批文件及备案资料;4.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文件、住建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档案’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告知您(申请人),该信息的负责公开机关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为:0561-3*****8。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建筑专业设计图、结构专业设计图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6.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地下空间、各楼层平面、立面、剖面等全套竣工图); 7.消防相关材料:某某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消防设计方案、消防设施设计图纸、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配套验收图纸。’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告知您(申请人),该信息的负责公开机关为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为:0561-3*****5。”同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4月2日,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5月19日,申请人因对该告知书内容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相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3.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七项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说明理由,且将所涉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分别告知申请人“现告知您(申请人),该信息的负责公开机关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为:0561-3*****8。”以及“现告知您(申请人),该信息的负责公开机关为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为:0561-3*****5。”,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