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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制度

来源: 匿名浏览量:发表时间:2016-03-25 11:20 作者: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区各项民生工程政策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操作流程,增强民生工程工作透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生工程信息是指民生工程政策、工作流程和受益对象等信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公开原则。

    (2)  坚持全面公示原则。

    (3)  坚持动态管理、注重实效原则。

    (4)  坚持责任明晰原则。

 

    第二章  网上信息公示主体

    第四条  责任部门。区直民生工程主管部门是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部门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具体工作。

    第三章  网上信息公示内容

    第五条  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第六条  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的受益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培训项目信息。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  参保项目信息。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其他信息。省市主管部门对其项目信息网上公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网上信息公示方式

    第十一条  区直民生工程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首页设立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专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公示民生工程信息。主管部门没有网站的,可以在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网站(民生工程专题网页)上公示。

    第十二条  民生办网站同步公开公示。区民生办对辖区内的民生工程公示信息,在本级民生工程网站设立“公开公示”专栏进行同步公开公示。

 

    第五章  网上信息公示时限

    第十三条  补助(参保)类项目。补助对象公示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受益对象信息上网公示。

    第十四条  培训类项目。在培训任务完成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培训机构、人员信息上网公示。

    第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信息上网公示。

    第十六条  以上信息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动态调整。所有网上信息公示内容长期保留,不得随意删除,便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第六章  公示信息反馈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谁公开、谁反馈、谁处理”原则,建立公示问题反馈机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对公示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举一反三,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监督和考评

    第十八条  本次民生工程信息公开工作由区民生办监督  实施。

    第十九条  民生工程网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2015年度民生工程年终绩效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