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区各项民生工程政策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操作流程,增强民生工程工作透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生工程信息是指民生工程政策、工作流程和受益对象等信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公开原则。
(2) 坚持全面公示原则。
(3) 坚持动态管理、注重实效原则。
(4) 坚持责任明晰原则。
第二章 网上信息公示主体
第四条 责任部门。区直民生工程主管部门是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部门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具体工作。
第三章 网上信息公示内容
第五条 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第六条 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的受益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培训项目信息。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 参保项目信息。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其他信息。省市主管部门对其项目信息网上公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网上信息公示方式
第十一条 区直民生工程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首页设立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专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公示民生工程信息。主管部门没有网站的,可以在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网站(民生工程专题网页)上公示。
第十二条 民生办网站同步公开公示。区民生办对辖区内的民生工程公示信息,在本级民生工程网站设立“公开公示”专栏进行同步公开公示。
第五章 网上信息公示时限
第十三条 补助(参保)类项目。补助对象公示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受益对象信息上网公示。
第十四条 培训类项目。在培训任务完成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培训机构、人员信息上网公示。
第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信息上网公示。
第十六条 以上信息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动态调整。所有网上信息公示内容长期保留,不得随意删除,便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第六章 公示信息反馈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谁公开、谁反馈、谁处理”原则,建立公示问题反馈机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对公示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举一反三,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监督和考评
第十八条 本次民生工程信息公开工作由区民生办监督 实施。
第十九条 民生工程网上信息公示工作纳入2015年度民生工程年终绩效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