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孤儿救助、保障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工作目标:全面建立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
2016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给与劳务补贴,劳务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360元。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四)资金发放
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五)监督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区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5)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六)资金筹集
每年初,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民政部门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足额安排落实。
(七)保障措施
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